基本情况:本人于2024年4月14日认购了位于观山湖贵阳市观山湖区观山西路与金龙路交汇处的【万科·未来星光】项目建筑面积为89.35㎡的A2栋1单元1902房。开发商为贵阳万科远通置业有限公司,本人共支付款项20000元。 我的诉求:开发商存在一系列违规售楼行为,具体违规点如下: 一、开发商存在逃避资金监管的问题 本人于2024年4月14日两次前往售楼中心看房,第二次在销售的引导下将20000元转入账号23177001040015732的账户,但在售楼中心粘贴的该项目的预售许可证上写明本人所购A2栋楼房的预售监管资金账户为133081443728,两个账户明显不一致,开发商此行为明显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部分和《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22年12月19日第三次修正)的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是逃避资金监管的行为。 二、开发商存在公示不规范的问题 本人在去售楼现场并没有看见任何的公示信息和公示栏。公示栏公示内容应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件、预售方案、资金监管协议、批准预售的全部房源及申报价格、销售进度表、销售人员从业上岗证、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购房者对上述信息概不知情,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三、开发商有捂房的嫌疑制造抢购热潮问题 开发商利用房源信息不对称,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发布虚假广告,售楼场所公示的售房销控表信息与贵阳市住房管理局官网公布的信息不一致,开发商售楼处沙盘展示标记 A2栋1单元完美售罄,但官网公示上述A21单元楼盘仍有大量户型处于未售状态。开发商利用高位制造不合理的信息差,严重侵犯购房者权益。 四、开发商存在首付贷的问题 本人在得知有其他优惠政策时,前往售楼中心了解优惠价格,销售经理现场和本人说明了首付款免息分期的政策,从售楼部离开之后销售也用微信用文字向本人转达了的确有首付贷的政策。开发商为了促成交易在销售过程中违规首付贷,违反了住建部、央行、银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提供购房首付融资、首付分期和变相首付垫资。 五、开发商存在教唆改建的问题 121㎡户型中存在阳台改房间的问题,在121㎡的户型图中阳台和储藏间在客厅的对侧面,且阳台为半开放式,与储藏间有墙体独立隔开,而在本人所见该房型样板间中,阳台完全按照独立房间规划布置,与储藏间相通。开发商同时存在拆除房间飘窗的问题。在121㎡户型图中,次卧主卧包括玄关都带有飘窗,在样板房展示中飘窗被全部拆除改成了普通窗户。开发商此行为违反了《城市规划法》关于“在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不论新建扩建、改建,都必须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证后方可建设”以及《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转移风险至购房者,将使得购房者面临随时被查处的风险,最终购房目的将无法实现,开发商此举还涉嫌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为虚假广告)所指的违法行为,《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的有关规定。 六、开发商存在不合理的霸王条款 开发商存在强卖强买行为及滥用格式条款和优势地位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嫌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本人认真阅读销售拍的合同模板,发现存在较多不公平不合理条款并提出具体的协商意见,但是开发商拒绝协商,开发商此举严重损害到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另外,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还存在大量的加重购房者责任或排除、限制购房者权利的规定。合同多处在约定发生不可归责于买受人的原因导致的签约不成或贷款不成的情形下要求我本人仍然要继续履行合同,一次性履行付款义务,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了交楼后9个月的时间完成办证;逾期付款责任和逾期交付责任明显不对等;在相关设施没有达到相关标准时照常交付,也没有明确的一个整改时间;且开发商将合同问题归结到住建局模板已备案。违反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七、开发商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 1.开发商存在虚假宣传地理位置便利条件的问题。开发商在营销中心的宣传牌上多处提及“阅山湖旁”“距阅山湖的600米”而本人通过高德地图等查询得知阅山湖距离楼盘位置差不多1.5公里,坐公交也要将近半个小时。开发商具有误导消费者的初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 2.使用广告法禁用的极限用语,虚假宣传。开发商官方视频号【万科理想城未来星光】使用“城芯红盘火力全开”、营销中心使用三核描述“礼仪归家核”“全龄共融核”“自然体验核”等极限宣传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