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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地产
请万科公示业主购买车位款中4万元管理费发票的依据
春华秋实64 2017-01-16 12:09:58 扫码看帖   3 3285
请万科公示业主购买车位款中4万元管理费发票的依据
业主2016年年底,用11.8万元购买南京金色领域一个产权车位,2017114万科提供给业主2张发票,其中有一张4万元管理费发票,告知不在房产局登记的产权证价值中,对此,业主搞不懂也不能接受,质疑4万元管理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因为按常理,业主付11.8万元购买车位,产权证就应该登记为11.8万元价值。
基于业主依法享有知情权,请万科公示4万元管理费发票的收费依据,你提供了什么服务要收4万元管理费。如果没有提供4万元的服务,即使格式合同中有什么单方面规定,也是无效的霸王条款。业主在看到发票当时立即提出了异议。
万科,如果你不予理睬或者不能给一个合理的书面解释,业主将被迫向12345等有关方面投诉,也不排除最后对簿公堂,业主要求明明白白消费,万科应该有自己的高度和道德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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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复
沙发
春华秋实64 
2017-01-16 12:18:29

138515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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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南京万科客户关系中心 
2017-01-17 12:06:44
尊敬的【春华秋实64】客户:
    你好!感谢您对南京万科的关注,关于您的意见我们会反馈给相关负责人,如您仍有疑问可电话咨询我司工作人员:186-0057-3810;祝您生活愉快!
2017年1月17日
南京万科客户关系中心
地板
春华秋实64 
2017-02-06 19:33:14

地产收取业主11.6万,地产给业主开具7.2万发票,票、物不符

地产收取业主11.6万,地产给业主开具7.2万发票,票、物不符
1、
业主购买南京金色领域车位一次性给地产刷卡付款11.6万,地产给业主开具7.2万车位发票,票、物不符。
2、
物业单方面接受关联方地产委托,给业主开具4.4万管理费发票,物业和业主之间没有实质合同关系,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3、
地产是车位产权单位(转让方),业主是车位销售合同受让方,双方构成车位销售合同主体,双方事前口头约定车位价格11.6万,业主一次性将11.6万打入了地产账户。
4、
地产收到业主11.6万,应依法给业主开具一张11.6万车位销售发票。问题是现在地产仅仅给业主开具一张7.2万车位销售发票。订单、回款、开票不一致。
5、
地产销售车位实际收取的金额与开具发票票面金额不符,票、物不符。
6、
物业没有车位产权,不是车位销售合同主体,物业事实上没有提供车位销售等服务,物业与车位销售没有任何实质关系,物业和业主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实质合同,物业没有合法根据收取业主管理费,问题是物业以自己名义向业主开具一张4.4万管理费发票。
7、
业主没有给物业付过款,物业也没有收到过业主汇款,物业却向业主开具一张4.4万管理费发票,缺乏事实、合同和法律依据,票、物不符。
8、
地产单方面强制业主接受一个车位,2张不同单位开具的不同发票,是否属于无效霸王条款?地产无权用与物业关联方交易对抗业主。
9、
一个车位,产权和非产权2个不同单位开具2张不同发票,客观上造成少交税,业主少交契税等,地产少计车位销售收入少交增值税、所得税等。是否属于合理避税,应由第三方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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