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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 美好家
业主的法律定义是什么?给万科物业的周帅及小职员上堂课
汤姆大叔 2024-07-12 10:46:11 扫码看帖   0 705
本帖最后由 汤姆大叔 于 2024-7-23 10:49 编辑

          什么叫做“业主”?“业主”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巧遇万科物业的周帅二世,竟然否定业主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真是天大的大笑话。
        周帅二世你有什么权利制定强制规范的法规,你又有什么权利解释全国人大的立法?
        
       本业主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转发在万科官网,喜欢糊弄周帅的万科法务,收敛一点,法院不是你家开的,而法官又是依法判案,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才是法官判决案件的依据,只有法官通过审判,才能依法下达处分公民人身权利的判决,而周帅二世成事不足败事有余,又让昆明万科物业 “一把手” 周帅丢人现眼了,笨死了!
        
    周帅一世肉身、和被临时授权的假冒二世,根据《民法典》九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业主可以随时解除与物业的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哟!别把业主惹毛了,后果就是这样严重哟!你的饭碗不保了!物业没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也没有法律依据,又拒签《物业服务合同》那么,万科物业没有任何合法的收费依据,而业主的物业费法律明文规定至少一年一次审计,这是业主合法的知情权,那么,属于业主的物业费又哪里去了,开盘14年,涉案人民币¥1.5亿元以上的物业费,涉案金额巨大!万科物业的行为属于刑事违法哟,业主可以向昆明经侦支队报案,也可以提起刑事自诉案件哟!周帅一世、二世业主不是被吓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
  (以上全文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查询)

        关于审计物业的财务,这是国家《宪法》和法律保证的业主知情权,法律明文规定至少是一年一次审计, 并不是万科物业拒绝财务审计,业主物业费的所有权,就是万科物业周帅所有了,周帅就可以随心所欲装进自己的口袋了,做梦去吧!小区开盘十四年来,审计物业财务业主说了至少上百遍,小区是业主花钱买的,业主是《合同》甲方!包括周帅在内,万科物业是《合同》的乙方。       

    周帅你神气个啥哟?业主所有的物业费哪里去了?事态发展必然依法追究万科物业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法律责任!是周帅进去住几年?还是花钱请人为周帅顶罪?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
       【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法规解读: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了,只要不是业主群欧物业,要求物业退场,物业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视为业主默认物业服务合同延续效力,只是服务期是不确定的,为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当然,不管是定期还是不定期业主都享有任意解除权但任意不等于任性,业主还是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物业解除,给物业一个缓冲期做心理准备。

       本业主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的《物业服务合同》本业主也会依法提前60天通知万科物业、物业行政监管机构,本业主从在万科官网发帖开始累计计算时效,既然周帅选择了继续无法无天,故意违法,致业主利益不顾,继续损害业主利益,那么即日起,本业主可以随时解除万科物业提供服务的这份工作。      

    万科物业一把手—周帅,业主不要你了!自己去另寻高就!       
    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合同约定,业主的钱,周帅你敢碰吗?   

    业主物业费如果万科物业周帅挪用了,陪的周帅倾家荡产!       
    周帅你真以为万科会帮你垫付业主的物业费吗?那是做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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