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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地产
地产收取业主11.6万,开具7.2万发票,物业与业主没有合同关系,给业主开具4.4万管理费发票,票、物不符
春华秋实64 2017-02-08 13:26:04 扫码看帖   1 3407
地产收取业主11.6万,地产给业主开具7.2万发票,票、物不符。
物业与业主没有实质合同关系,物业给业主开具4.4万管理费发票,没有合法根据。
1业主购买南京金色领域车位一次性给地产刷卡付款11.6万,地产给业主开具7.2万车位发票,票、物不符。
2物业单方面接受关联方地产委托,给业主开具4.4万管理费发票,物业和业主之间没有实质合同关系,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3地产是车位产权单位(转让方),业主是车位销售合同受让方,双方构成车位销售合同主体,双方事前口头约定车位价格11.6万,业主一次性将11.6万打入了地产账户。
4地产收到业主11.6万,应依法给业主开具一张11.6万车位销售发票。问题是现在地产仅仅给业主开具一张7.2万车位销售发票。订单、回款、开票不一致。
5地产销售车位实际收取的金额与开具发票票面金额不符,票、款不符。
6物业没有车位产权,不是车位销售合同主体,物业事实上没有提供车位销售等服务,物业与车位销售没有任何实质关系,物业和业主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实质合同,物业没有合法根据收取业主管理费,问题是物业以自己名义向业主开具一张4.4万管理费发票。
7业主没有给物业付过款,物业也没有收到过业主汇款,物业却向业主开具一张4.4万管理费发票,缺乏事实、合同和法律依据,票、物不符。是否虚开发票?
8地产单方面强制业主接受一个车位,2张不同单位开具的不同发票,是否属于无效霸王条款?是否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地产无权用与物业关联方交易对抗业主。
9一个车位,产权和非产权2个不同单位开具2张不同发票,客观上造成少交税,业主少交契税等,地产少计车位销售收入少交增值税、所得税等,物业交税口径与地产不同,等等。是否属于合理避税等等,应由第三方书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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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回复
沙发
南京万科客户关系中心 
2017-02-09 12:35:49
回复 1楼春华秋实64的帖子

尊敬的【春华秋实64】客户:
    你好!感谢您对南京万科的关注,相关负责人已与您联系,如您仍有疑问可电话咨询许经理18600573810;祝您生活愉快!
2017年2月9日
南京万科客户关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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