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情况开票方不符合开具增值税发票“三流合一”原则应整改 1、业主向地产公司购买车位,取得地产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地产公司却委托物业公司收款,即业主将货款一次性刷卡支付给物业公司。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上述业主将货款支付给物业公司,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单位地产公司不一致,因此不符合该项规定及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三流合一”原则。 3、从开具发票增值税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发票原则“三流合一”,具体包 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强调了是“同一受票方”。显然,地产公司开具发票服务流、发票流是业主,资金流是物业公司,不是“同一受票方”, 不符合“三流合一”原则。 4、从受票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三流合一”原则,具体包括“货 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开具发票方,强调了是三者“一致”。 显然,业主服务流、发票流是地产公司,资金流是物业公司,不是同一开具发票方,三者“不一致”,不符合“三流合一”原则。 关于车位销售委托收款等等情况,万科车位销售部门蛮横、霸道,投诉多次无果。希望万科车位销售部门上级过问,按照(国税发[1995]192号)及“三流合一”原则认真检讨整改。如果认为无效投诉,继续不予理睬,业主将被迫向第三方投诉。 1385157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