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害了,万科南京地产客服张经理,投诉你多次都无人理睬 你如下说: 1、 你说咨询过律师和会计师以及税务局,地产和物业符合“三流合一”,没有任何财务和法律风险。 2、 你说,可以去第三方举报或者去法院起诉。 3、 你在电话中说,你手上有所有合同和附件,你发现合同上车位原价15万多,已经打折优惠到12万了,不行,可以退出车位不买啊。 4、 你说,万科有规定,需要书面回复,只有书面投诉万科才能书面回复。 5、 你说你是万科南京地产客服经理,姓张,客服姓张的就你一个。 …… 万科总部,你怎么看这个客服张经理的说法?怎么看万科南京公司处理问题的态度?…… 业主一直支持万科,以作为万科业主而自豪,万科南京公司蛮横、霸道,认为业主是无效投诉,直接让业主去举报或者诉讼,从爱护万科的角度,业主不能冒冒失失去举报或者诉讼,业主邮件咨询了国税局,国税局答复如下: ENGLISH简体繁体手机版RSS国家税务总局 首页信息公开办税服务公众参与税收宣传 详细信息 办件标题 请问委托收款情况开票方是否符合开具增值税发票“三流合一”原则 内容 请问委托收款情况开票方是否符合开具增值税发票“三流合一”原则业主向地产公司购买车位一次性支付11.6万,取得地产公司开具的7.2万增值税专用发票,物业公司开具的4.4万管理费发票,但地产公司却委托物业公司收款,即业主将货款11.6万一次性刷卡支付给物业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上述业主将货款支付给物业公司,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单位地产公司不一致,因此不符合该项规定及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三流合一”原则。1、地产公司和业主之间有合同,地产公司给业主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地产公司委托物业公司收款,应该依法将业主货款收入到地产公司账户。2、业主支付款项的单位物业公司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地产公司,提供劳务的单位地产公司不一致,不能说业主是个人不需要抵扣,就可以不遵守“三流合一”原则,国税发[1995]192号文没有说个人可以不执行。3、虽然物业公司将代收的货款转付给了地产公司,但是,地产公司并没有直接收到业主货款却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程序不合法,有瑕疵,不符合(国税[1995]192号)及“三流合一”原则。4、地产公司认为其做法符合“三流合一”原则,蛮横的告诉业主,如果有异议可以去国税局举报或者去法院起诉。5、业主认为地产公司做法不符合国税发[1995]192号文“三流合一”原则,需要整改,地产公司委托物业公司收款没有问题,但是,货款应该依法进入地产公司账户,不能先进入第三方账户再转给地产公司。6、相信法律,如果国税局认为地产公司委托收款情况开票方符合开具增值税发票“三流合一”原则,个人就不较真了。 姓名 张正春 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 13851570829 联系地址 E_MAIL zhangzhengchun64@163.com 证件类型 身份证 性别 男 证件号码 年龄 附件 无附件 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jzxx031306281 提交时间 2017-03-13 16:12 愿意公开 是提交对象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结束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具体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项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需要按文件要求进行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也需要票货款一致。 答复人 办公室答复时间 2017-03-14 16:42 附件 无附件 满意度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