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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害了,万科南京地产客服张经理,投诉你多次都无人理睬
春华秋实64 2017-03-15 10:19:41 扫码看帖   2 4126
厉害了,万科南京地产客服张经理,投诉你多次都无人理睬
你如下说:
1、
你说咨询过律师和会计师以及税务局,地产和物业符合“三流合一”,没有任何财务和法律风险。
2、
你说,可以去第三方举报或者去法院起诉。
3、
你在电话中说,你手上有所有合同和附件,你发现合同上车位原价15万多,已经打折优惠到12万了,不行,可以退出车位不买啊。
4、
你说,万科有规定,需要书面回复,只有书面投诉万科才能书面回复。
5、
你说你是万科南京地产客服经理,姓张,客服姓张的就你一个。
……
万科总部,你怎么看这个客服张经理的说法?怎么看万科南京公司处理问题的态度?……
业主一直支持万科,以作为万科业主而自豪,万科南京公司蛮横、霸道,认为业主是无效投诉,直接让业主去举报或者诉讼,从爱护万科的角度,业主不能冒冒失失去举报或者诉讼,业主邮件咨询了国税局,国税局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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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办件标题
请问委托收款情况开票方是否符合开具增值税发票“三流合一”原则
内容
请问委托收款情况开票方是否符合开具增值税发票“三流合一”原则业主向地产公司购买车位一次性支付11.6万,取得地产公司开具的7.2万增值税专用发票,物业公司开具的4.4万管理费发票,但地产公司却委托物业公司收款,即业主将货款11.6万一次性刷卡支付给物业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上述业主将货款支付给物业公司,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单位地产公司不一致,因此不符合该项规定及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三流合一”原则。1、地产公司和业主之间有合同,地产公司给业主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地产公司委托物业公司收款,应该依法将业主货款收入到地产公司账户。2、业主支付款项的单位物业公司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地产公司,提供劳务的单位地产公司不一致,不能说业主是个人不需要抵扣,就可以不遵守“三流合一”原则,国税发[1995]192号文没有说个人可以不执行。3、虽然物业公司将代收的货款转付给了地产公司,但是,地产公司并没有直接收到业主货款却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程序不合法,有瑕疵,不符合(国税[1995]192号)及“三流合一”原则。4、地产公司认为其做法符合“三流合一”原则,蛮横的告诉业主,如果有异议可以去国税局举报或者去法院起诉。5、业主认为地产公司做法不符合国税发[1995]192号文“三流合一”原则,需要整改,地产公司委托物业公司收款没有问题,但是,货款应该依法进入地产公司账户,不能先进入第三方账户再转给地产公司。6、相信法律,如果国税局认为地产公司委托收款情况开票方符合开具增值税发票“三流合一”原则,个人就不较真了。
姓名
张正春
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  13851570829
联系地址
证件类型
身份证
性别

证件号码
年龄
附件
无附件
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jzxx031306281
提交时间  2017-03-13 16:12
愿意公开
提交对象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结束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具体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项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需要按文件要求进行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也需要票货款一致。
答复人
办公室答复时间 2017-03-14 16:42
附件
无附件
满意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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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回复
沙发
春华秋实64 
2017-03-15 23:10:34

请不要再打这样没有结果的不负责任电话

1、
只要给业主打一个电话,再在投诉论坛上回复说,已与您取得联系,投诉就不了了之,南京万科客户关系中心请你们尊重业主和万科,业主无法接受你们这样不负责任的电话。
2、
不知道这样的万科投诉论坛,万科有没有领导去看,如果领导忙具体办事人员又不去汇报,缺乏有效的沟通、处理、整改、监督、问责等等机制,那还有什么意义。
3、
南京万科客户关系中心,请不要再打这样没有结果的不负责任电话,业主真的不敢再接你们电话,一接就算你们处理过了,一切便不了了之,请书面回复或者当面联系。
板凳
南京万科客户关系中心 
2017-03-16 09:07:36
尊敬的【春华秋实64 】客户:
       您好,感谢您对南京万科的关注,关于您反馈的内容我司相关人员已与您多次联系,我司合法合理;祝您生活愉快!
南京万科客户关系中心
201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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