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012年6月期间,万科尚景苑二期暨福定路288弄全体业主与上海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下简称《合同》),《合同》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约定,“甲方提供小区班车服务期限为5年,预计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甲方可根据交付及入住的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调整。”。2017年6月30日,上海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拒绝继续为万科尚景苑二期全体业主提供班车服务。而万科尚景苑二期全体业主认为,《合同》中明确约定服务期限为5年并根据交付及入住的实际情况调整服务的起止期限,根据万科尚景苑二期全体业主《房屋交接书》表明,上海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真实交付住房的日期为2013年6月10日,上海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提供的班车服务实际履行服务期为4年零20天。经多次沟通后,上海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坚持认为已经为福定路289弄万科尚景苑一期业主(非《合同》签订当事人)提供了5年班车服务,拒绝为福定路288弄万科尚景苑二期全体业主提供班车服务。万科尚景苑二期全体业主认为上海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相关约定。《合同》订立的当事人为万科尚景苑二期全体业主与上海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的合同履行终止不应成为《合同》当事人合同终止的理由。据此,特向上海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提请告知,请上海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从本质上了解什么是“合同订立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中对万科尚景苑二期全体业主的承诺,万科尚景苑二期全体业主并将保留向市区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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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di
2017-04-27 11:12:43 非常同意楼主观点,并强烈要求延长班车服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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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ttyliu
2017-04-27 11:22:33 万科尚景苑二期暨福定路288弄全体业主要求万科履行合同的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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