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于2024年7月与渭南华岳逸景置业有限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渭南万科城项目(地块5)3号楼1单元14层1-1402商品房一套,签订合同后,置业顾问告诉我们等地产公司出具交付通知书后就可以来收房了。但是随后几个月并未有人与我们沟通过房屋交付事宜。11月18日,职业顾问打电话说,因为公司人员离职的交接环节出了问题,所以我们的交付通知书忘记发了,我们翻出合同仔细看了一下交房日期,合同中第四章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写明:“出卖人应当在2024年9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也就是说地产公司属于交付逾期,但是地产公司以现房销售为理由不承认逾期,反说是我们不主动前去收房。后来几经沟通,我们提出按照合同第四章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要求:“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10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书面送达买受人。”由地产公司向我们出具交付通知书后我们前去办理收房手续,但是地产公司又以现房销售以理由拒绝出具交付通知书,导致我们现在还无法正常收房。 书面的交付通知书是房屋交付中的重要一环,也是买受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万科作为地产行业的龙头企业,本应有非常成熟的交付管理经验,但是出现了这样问题,并且还以无理态度拒绝履行合同规定义务,实在是令人汗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