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深圳万科集团公司的各位职业经理人和董事们: (本文如果有言辞犀利,先表示遗憾!) 状告:万科昆明物业分公司 其利用【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六条的无效约定,昆明万科物业公司却光天化日之下,五年来为了满足所谓的合伙人的年薪,获取巨额利润,巧取豪夺,明目张胆的窃取属于昆明金域缇香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的巨额现金,数额惊人。 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未经特别授权,他人无权代理。 然而,万科昆明物业公司的法务们不是不懂,明明知道业委会委员没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代理的特别授权,属于法定的一般代理权限,为什么要与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六条的无效约定,为什么蒙骗业委会主任陈世保? 合同一方当事人,未经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与对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恭请深圳万科集团公司的各位职业经理人、董事们以及法务们直接回答,这样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特别说明:业委会主任陈世保先生,时任昆明市盘龙区政府副区长。 想知道你们是愿意对薄公堂,由法院裁定输赢,还是愿意与业主协商解决?因为巨额索赔造成的万科股市波动或者停盘,如果发生损害股民利益的事情,与业主纠纷无关!! 另外,业主三年来经常看不到万科物业的财务报告,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关于业主对物业财物监督的约定,你们又如何解释,拭目以待! 事实说明,万科昆明物业公司所谓的合伙人制度,监管缺失非常失败。 (编辑在继续中,恭请业主耐心等待) 图片说明:【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六条的约定截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