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主题:要求京江隐翠小区物业提供地下车位月租服务 具体内容: 本人是京江隐翠小区业主,小区物业拒绝提供地下车位月租服务,仅允许按临停标准收费(当前标准:首小时3元,24小时封顶28元/天)。 根据《民法典》第276条?,“规划内的车位必须首先满足业主需求,开发商定价需考虑业主实际承受能力,不得因过度商业化损害业主权益。”开发商与物业在没有征得广大业主的同意下,与盘龙区车管所备案取得车场经营许可证,但该备案收费标准高,损害业主权益;与法律文件相悖,业主不予认可,政府执法部门不作为。 根据《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章 公共和专用停车场的管理第十九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鼓励建设单位将未售卖的车位、车库进行出租。”开发商和物业不顾业主需要,不出租车位,只提供临停车位,与管理办法相悖。 开发商断章取义援引“昆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昆发改价格〔2017〕92号,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政府定价范围外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开发商为所欲为,自主定价,但是这条款有附加条件:“(一)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92号号管理办法执行也应该参照《民法典》和《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合理定价,不支持开发商的自主定价。 诉求: 1、为小区业主提供300元左右的月租服务; 2、在满足小区业主车位使用的情况下才能启用合理价格的临时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