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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业主: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受理,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关注,针对您反映的物业费事宜我司已安排专人跟进处理。 【2015】1108号文2016年试行一年,2017年1月1日执行乌鲁木齐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通知规定62号文件。高层或带电梯普通住宅:一级服务0.8 元/月·平方米、二级服务1.1 元/月·平方米、三级服务1.5 元/月·平方米、四级服务2.0 元/月·平方米。住宅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关于批准发布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XJJ056-2013)》(新建标函〔2013〕14 号)执行。每个物业服务质量等级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10%。
已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标准协商确定。 本通知自2017 年1 月1 日起开始执行。原《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乌发改房〔2005〕18 号)、《关于乌鲁木齐地区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的通知》(乌发改房〔2005〕72 号)、《关于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乌发改医价〔2014〕140号)、《关于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发改医价〔2015〕1108号)和《关于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乌发改医价〔2015〕1214号)同时废止。 如您有其他疑问,欢迎您致电新疆万科服务监督热线0991-36503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