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您详细看看第六条的规定:六、凡涉及2016 年度期间的物业服务和停车服务等方面的费用,仍按《关于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发改医价〔2015〕1108 号)和《关于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乌发改医价〔2015〕1214 号)执行。 以前的通知废止是没有错,但是涉及到2016年物业服务和停车服务等方面的费用仍然按照乌发改医价〔2015〕1108 号,乌发改医价〔2015〕1214 号文件执行。同时万科乌鲁木齐分公司不具备物业管理资质多次谈判后也无法提供相关文件,广大业主对该公司的服务资格产生严重质疑。关于物业等级评定是否存在问题,请你自行调查。现要求你公司尽快纠正不法行为,同时向广大业主公开道歉,所缴费用顺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