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诉: 我是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永胜东路4号金域花园一区7座***房业主。按合同约定6月30前交付的。至今仍未收到房屋的交付通知书,反而在今年5月收到该楼盘的车位预售通知书,在6月收到催缴物业费的律师函。(注明:我们是在收到律师函后才得知该楼盘早已在2016年12月交付了。但是,我一直都没有收到房屋交付通知书,) 购房合同中的《第十一条》交接中的内容。其中明确规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时,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方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的交接单。……我们认为开发商没有按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尽到义务寄送《房屋交付通知书》,导致我们至今都没有收到房屋。我的基本权益严重受损,我要投诉。 今年 6月23日我们接到开发商方工作人员的电话,告知我们尚未收楼,这时我们才知道,我们所买的房屋早已在2016年12月交付了。当时我们要求开发商快快将《房屋交付通知书》寄过来,当时工作人员的回答说:“可以”。之后就没有下文了。我们分别在6月28日、7月3日打电话询问何时可以寄出交付通知书。他们(佛山万科方)一直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 在我们投诉了之后,到了七月底他们有一位姓罗的(手机号是:13923296701)自称是负责人打来电话,告知我们,他们(佛山万科方)已在2016年12月寄出了,并称说:他们每个月的23--25号都有打电话和我们联系,还说有电信记录,(我们也到电信部门查了购房时预留给开发商的电话的通话记录,根本就没有打过电话,这完全是他们的失责,还要歪曲事实,推卸责任,把他们自己的过失推到消费者身上,要消费者承担本该开发商方应负的责任)。并称:以后不会再寄了,要我们自己直接到物管处拿钥匙,但物管费从16年12月算起,不能减免,保修期也同样从16年12月算起。而且态度极为不好,不是解决问题的态度,直接就说:“你投诉告到那里都没用,最终还是我处理的。你不服,可以走法律途径解决”简直是霸道不容消费者辩解。欺负我们消费者。因为此事,我们一直在向万科总部、万科佛山分部及有关部门投诉。 我们认为导致这件事情的发生,直接原因:就是开发商方没有尽到义务将房屋交付通知书寄到业主手中,在明知业主还没有收到通知书的情况下,没有继续跟进与业主联系,是开发商方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责,不作为。直到业主投诉之后,才与业主联系。在我投诉后,开发商方给出的答复:“就是要业主按他们定出的规定办。还说到那投诉都没用,最终还是按他们的要求办”。就是利用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压制消费者。他们的答复,我根本不能接受。这不是一个良心企业所为,就是欺压消费者。我们消费者是弱势群体,所以,我强烈要求有关部门介入,维护我们消费者基本权益。 我们的诉求是:(1)按购房合同中的《第十一条》交接中的内容办理交接。其中明确规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时,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方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的交接单。(2)房屋的保修期相应从房屋交接后顺延。(3)由于房屋尚未交接,有关的物业费用应从交接后算起。(4)其他诉求要视事件处理情况再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条文节选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