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昆明金域缇香花园【物业服务合同】已于2017年10月31日到期,在业主大会还没有与万科物业签订服务合同的时候,万科昆明物业公司凭什么非法侵占业主的公共收益? 原物业合同第二章 第六条约定: 本合同期限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如合同到期时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本合同继续有效: A. 乙方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 B. 未依法经专有部分..........略 根据以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原合同甲方尚未明确表态继续履行原合同的时候,哪么,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失去法律效力。但是,万科物业2017年第四季度的财务报表已经公布,为什么侵占 70% 属于业主所有的公共收益哪 ?为什么还要按照“包干制”公布财务报告? 如果万科物业没有合同的约定,也没有法律的依据,擅自非法侵占业主的公共收益,哪是否构成非法“侵占”业主资金的犯罪行为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明文规定的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这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罪名,何况业主公共收益并非属于万科物业公司所有,仅仅是万科物业代收代管,哪么,万科物业未经许可非法侵占,本人认为:已经构成犯罪了。 特别提醒 @卢晓 @张松【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没有明文这样的规定:你们因为犯罪主体是万科物业公司,而非法侵占又属于因“公”的职务行为,就不会构成犯罪哟!自己看清楚! 我再次敬告两位 ,如果继续侵占业主的公共收益,继续我行我素,哪请你们自己到司法机关去自首,你不自首业主也会联名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吃不完兜着走。别以为你们那套所谓的“上层路线”,就可以左右司法机关的审判,大错特错。十九大了,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为什么还不收手。 2017年第四季度的11月、12月,昆明金域缇香小区业主没有与万科物业合同约定,究竟是“包干制”还是“酬金制”,请万科昆明物业公司依法依规全面公开这两个月业主交纳的物业费和公共收益的全部财务报告,万科物业无权剥夺业主对财务状况的知情权。 属于业主的钱,如果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法律依据,未经许可那是一分钱也不能动。你们还在靠业主的物业费吃饭、喝茶、大冷天烤小太阳、还要养家糊口,别因为刑事犯罪去坐牢,太划不着了,还要搭上丢了饭碗哟!! 小区内还有老年业主靠捡拾垃圾为生,万科物业你们为什么没有一点同情心,昧着良心赚黑钱! 特别说明: “合同约定”如果有属于业主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代理人必须持有业主大会的特别授权,没有特别授权属于无权代理,如果数额特别巨大,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无权代理行为约定的合同条款,同样也是无效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