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购买了时签约时交房日期为2017年10月20日,2016年冬由于雾霾治理第一次延期47天至2017年12月27日,后又第二次延期至2018年7月14日。新的延期日期是按照2018年4月1日开工计算的。根据天津城乡建设委员会最新文件 津建工程〔2018〕81号(http://www.tjcac.gov.cn/xxgk/jjwwj/201803/t20180305_51107.html)![]() 最新的复工日期应变为3月16日,根据商品房购房合同,不可抗力豁免的最迟交房日期应相应提前,以3月16日记,共计16天。相应交房日期应提前至6月29日,否则应按照合同规定,向业主赔付补偿。 问题1:是否已按照天津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安排3月16日复工? 问题2:最迟交房日期是否能至少提前至6月29日,否则我作为业主有权要求赔偿?新问题:3月12日清晨,已入住的住户发来的照片显示,在建工地有失火情况,作为业主有权要求获知详细情况,是否影响我购买的房子?失火是否会影响按期交房,若造成交房延期或资产损失,我作为业主有权要求赔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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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天津万科客户关系中心
2018-03-12 17: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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