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7日下午1点30分许,本人是兴元嘉园业主,并有地下停车位。因办理急事,为方便拿东西,将车停在楼旁,未停在地下停车位,回家拿东西。前后大约15分钟左右,当我出来的时候发现车被物业公司保安拿车锁将本人私家车锁上。我上去理论,并表示自己立刻就走,然而保安态度强烈,迟迟不肯开锁。我拉着保安去物业公司寻求解决,期间在物业公司内本人和保安言语冲突严重,物业公司一位小领导叫陈祥龙在办公室不出来调解,后因保安骂我,陈祥龙也不制止造成我和保安上升为肢体冲突,保安上前打我,陈祥龙拉边架、抱住我,造成我被保安击伤,肘部出血,身上不同程度擦伤。情节恶劣!!!现在物业公司想不了了之,请问物业公司有何权利锁业主的私家车,我们交了物业费是希望物业公司更好的服务我们业主,打人、锁车、不作为难道就是物业公司该向业主做的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