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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金州万科城项目销售全程不透明未尽明确告知义务进展
tslt_51146614163
2018-09-06 15: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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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80
尊敬的万科相关领导:我本人本身就是万科的一名业主,今年我家儿子丁一放暑假期间,决定再以丁一的名字买一套房子,基于对于万科这个大品牌的信赖和对万科销售和售后的专业性的认可,我们一家三口就到金州万科城进行了咨询,接待我们的是万科城的一名销售季江华,季江华的热情介绍打动了我们,我们对季江华给与了百分百的信任,就决定成交,然而在签协议的整个流程中,季江华从未对关于定金一万元的返还问题做明确告知义务,也从未对买房人丁一的母亲孙占秀的
“
辅助还款
”
做出说明,仅仅是在签协议的时候指着签字处催促我们签字,使得整个签协议的过程仅仅用时
1
分钟。这些在销售的整个流程中未作明确告知义务的行为也为后来的定金返还埋下了隐患。后期因为丁一母亲孙占秀有一笔消费贷款的原因,使得银行未能按期放款,但这些不是我们的责任。造成现在这个局面的最大原因是销售业务季江华在整个销售过程中未对我们消费者权益的关键点做出明确告知,比如说
“
定金是否返还
”“
丁一母亲的辅助还款办理是否会对房屋交易的成交起到什么样关键的作用
”
,等等。。。。。我们的诉求只有一点,那就是返还我们的定金一万元,相关责任人必须对此做出道歉。
我是丁一父亲,联系电话:
13614115166
说明一点:请给我致电,不要给孩子母亲致电了,孩子母亲已经因为这件事病倒了。
后续回馈进展情况说明:
发了三个投诉帖子后,终于有万科城胡姓人员跟进,首先很直接的告诉我定金不能退,然后形式化的对该事件对我们全家造成的困扰表示道歉。
整个交流避重就轻的避开了在针对我们的全程销售过程中销售季江华没有尽到明确告知的义务是造成该纠纷的主要原因,给我们造成的伤害依旧存在,我们的要求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我们手机中全部保留了跟销售的整个聊天记录以及协议签订过程中的录音,证明了销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我们相信万科品牌的公正性,所以我们会继续在万科官网平台上进行投诉。同时我们也会寻求网络媒体的相关渠道进行该事件的跟踪。我们也会积极进行证据的保全让专业的律师介入,相信法律可以还我们一个公正。
我们的诉求不会变,那就是:返还我们的定金一万元,相关责任人必须对此做出诚恳的道歉。
9
月
5
日后续回馈进展:
下午时分又接到胡姓工作人员的电话,通知说到万科售楼处协商关于“金州万科城项目销售全程不透明未尽明确告知义务”纠纷一事,妻子已经因此事的困扰致病情加深,但我和妻子依旧在接到胡姓工作人员的电话后赶往万科城售楼处,接待的我们的除了胡姓工作人员还有张静女士(外称胡总),同时还有万科客户中心的一名鲁(音)姓工作人员,大家入座后,鲁姓工作人员有要求我们把过程重新复述了一遍,我们的复述准确的告知了“在销售过程中、
在签协议的整个流程中,季江华从未对关于定金一万元的返还问题做明确告知义务,也从未对买房人丁一的母亲孙占秀的
“
辅助还款
”
做出说明”的重要事实,然而,这一事实再一次被罔顾,我们的权益再一次被忽视,四个工作人员一再说明销售季江华就算没有明确告知也是没有责任的,朗朗乾坤居然明目张胆的不讲理,试问万科的规章制度中有没有在销售以及签协议的过程中在关键性的条款中做明确告知的规定?我想,万科这个品牌之所以做的这么大,一定也是公开透明的,也一定是要求销售对相关关键性的条款以及权益做明确告知的。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有如下规定: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消费法权益保**》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
我们相信万科品牌的公正性,所以我们会继续在万科官网平台上进行投诉。同时我们也会寻求网络媒体的相关渠道进行该事件的跟踪。我们也会积极进行证据的保全让专业的律师介入,相信法律可以还我们一个公正。
我们的诉求不会变,那就是:返还我们的定金一万元,相关责任人必须对此做出诚恳的道歉。
我们的权益我们一定维护到底,请万科相关领导在第一时间跟进。
我再一次重申:丁一母亲孙占秀已经因为此事住院,不能再受到**,所有回馈请给我致电:13614115166
9月6日后续进展情况说明:
万科相关人员的回帖特别注明:“
尊敬的【13614115166】业主您好:
关于您反映的事宜,我司已安排专人与您对接。。。。。。
”,但截止到9月6日下午14:58分,依旧没有工作人员与我沟通相关事宜,这种无视存在的事实、无视我们的权益的行为使得我们非常的愤怒,万科的高层会袒护这些违规行为的存在吗?我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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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大连万科客户关系中心
2018-09-07 08:59:07
尊敬的【13614115166】业主您好:
关于您反映的事宜,我司将安排专人与您对接,如有其它未尽事宜可以拨打大连万科客户服务热线:0411-84375688,我们愿意积极听取您的宝贵意见,不断完善服务品质。
顺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
大连万科客户关系中心
201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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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tslt_00908540483
2018-09-28 17:13:54 来自移动端
建议法院起诉或者去仲裁,因为只有这2个渠道才能判定合同无效,返回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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