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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 美好家
美好家?**的欺骗!
tslt_08078557073 2018-09-28 09:45:10 扫码看帖   1 1184
8月初万科润园物业在没有告知业主,没有经过业主允许的情况下,擅自闯入业主私人庭院,砍掉业主一颗20多年树龄的丹桂六挂大枝条,并且掰坏大树的其他枝条。
张文根,作为物业管理者,管理水平如此低下,不仅不对物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赔偿业主的财产损失,而且百般狡辩抵赖,你要点脸好吗?无知无品无赖**!
一、       从没见过你这么无品的“领导”。你详细告诉我砍我家大树的工人姓甚名谁。干什么?妄想业主把矛头指向工人?工人锯树是私人行为?难道不是物业安排他的工作?你作为一个物业的合伙人就是这样的担当?《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物业的责任。别不要脸了!
二、       从没见过你这么无品无赖的“物业”。你抵赖,说工人没有闯入我家,是站在我家院墙上锯树的。我家大树距离东、南两面墙三米,树高六米,物业有监控录像,你要抵赖,没有闯入我家,那么:
第一、叫你拿监控录像给我看,你又不敢应答。事实证明物业根本没有在整个小区全方位覆盖!!你不仅是不要脸抵赖,而且证明润园的监控就是形同虚设,润园物业欺骗所有的业主,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违反《合同法》。这个事实,全体业主都有知情权!
第二、没有闯入我家?你物业可以通过我家院墙随意出入我家?只有小偷才趁主人不在的时候,才偷偷第爬上院墙,进入主人家里偷东西!业主我花钱养小偷?润园物业到底是干何种营生的?难道润园物业是打着物业旗号的江洋大盗?难道你实际上就是偷窃团伙的头子?
第三、你作为物业责任人,漠视法律、视法律为无物。物业可以肆意侵害我的私人财产、践踏业主的财产权?你们在犯法!物业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润园物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二条,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六条、第七条,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
第四、照你如此无赖逻辑,以后物业只要没有进入业主家,就可以用任何工具、任何手段来侵害任何业主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物业就可以站在任何业主的门外,用一个长长的钩子把业主的钱包勾走?是不是这样?物业是不是以后要实施这样的犯罪活动?
三、       从没见过你这么无品无赖**的“人”。不仅不为物业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居然**说锯掉一些枝条不影响存活。
第一、你们物业是强盗吗?难道业主花钱请个强盗来抢自己?永远不承认这样的强盗物业!你一个物业合伙人居然象抢劫犯一样为自己开脱,替万科不值。好好的万科品牌毁在此等货手中。
第二、不影响存活,物业就可以砍我的树?目无国法,不承认物业公然违反法律,那么就按你这**逻辑,你以后可以砍掉我两只手啰?反正砍掉我的手,我不会死。这样看来,你枉顾基本的法律常识,信口雌黄,贻笑大方,不仅不配管理物业,而且不配作为一个正常的人。
四、    真正见识了一个无知无品无赖**的货色。这货居然大言不惭说:“可不可以砍你家的树,要看从哪个角度看。”呸!问问这种货色:从哪个角度看,你可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从哪个角度看,你可以偷窃?从哪个角度看,你可以抢劫?从哪个角度看,你可以杀人?你这货敢不敢回答出这些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业主郑重要求万科:
第一、鉴于万科润园物业屡次私闯民宅、侵害私人财产,严重触犯法律,撤换不合格的物业管理者!
第二、万科润园物业从今往后遵纪守法,加强管理,服务好业主。
第三、对业主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并且保证被砍大树的存活护理。
业主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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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回复
沙发
南昌万科客户关系中心 
2018-09-28 09:50:36
尊敬的陶女士,您好!
您的诉求已收到,如因此给您带来不便我们深表歉意!我司相关人员已与您预约时间面对面沟通协商。如您有其他意见或建议,欢迎联系您的专属管家!
祝您生活愉快!

2018-9-28
润园物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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