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述 尊敬的万科集团领导: 你们好!本人于2011年3月26日与上海万科地产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商铺租凭合同(在万科城花新园的商业街)。在所属小区居民入住率不到30%的情况下,我们仍坚守与贵公司的承诺,虽然每日亏损,但仍然苦心经营。可是好不容易盼到入住率上升,经营状况好转,上海万科地产却背信弃义,突然提出因其要进行新的商业改造项目与我方解约。 根据《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实际违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 【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而上海万科地产却态度恶劣,回避补偿相关损失的问题,甚至出言威胁,要用暴力解决问题。就此请万科集团相关部门领导给予关心和重视,主持公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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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万科客户关系中心
2013-08-23 10: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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