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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的回复,“第一”是无效狡辩和耍赖,“第二”万科是在自扇耳光、严重损坏万科声誉。
gxtshf 2013-09-13 09:48:05 扫码看帖   4 3472
   万科的回复,“第一”是无效狡辩和耍赖,“第二”万科是在自扇耳光、严重损坏万科声誉。        (成都万科客户关系中心2013-09-12 16:43回复原文网址http://tousu.vanke.com/showtopic-5841.aspx
    这里只说重要的两点,没必要去说万科的根本没去执行、也无法执行的如“将持续加强现场的巡视,对使用人进行引导、劝诫----等等空话。也完全没必要去说:共用设备设施归全体业主所有,每位小区住户都有使用的权利” 等等与主题毫无关系的正确的废话,这和问:“你多少岁了”;答:“飞机的速度比火车快多了”;飞机的速度比火车快多了本身是完全正确的,但拿来回答这个问题就是完全正确的废话了-----


    第一     万科说:“经核实相关图纸和设计规范,金润华府小区内活动场地符合规划要求,我司从未进行过规划变更”。这是典型的狡辩和回避业主提出的问题,万科所说的规划是上报规划局的图纸吧,我们查过“上报规划局的图纸”没有这么详细,上面既没有标明是水景,也没有标明是儿童游乐场。虽然上报主管部门的规划图纸没有明确标明,但是这对此地是水景的性质没有任何影响,因为万科的销售人员口头介绍”、万科的沙盘上展示”、万科发至业主手中的“广告”或宣传资料—《项目总体规划》等图”都明确无误的标明这里是“绿化景观和一处水景”。根据《广告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第十五条----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等等规定。即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这些都足以说明这里是绿化水景,不是儿童游乐场。   当然如果万科找到自己“上报规划局的图纸”上明示了这里是儿童游乐场的话,那这里就不可改变,必须是儿童游乐场,业主只能去醉酒万科的欺骗责任,而不能改变这个儿童游乐场了。如果万科没有找到自己“上报规划局的图纸”上明示这里是儿童游乐场的话,万科就必须按照自己的“口头承诺、沙盘展示、资料—《项总体规划》等图”恢复这里的水景绿化。



        第二            万科回复说:“就你提出的改造建议,因业主诉求多样化,可以等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全体业主讨论、投票决定。我们将配合决议的执行”。
说明万科是懂法的,万科自己清楚得很,这个必须依法必须由全体业主投票才能决定是否把绿化水景改为儿童游乐场。

     既然万科说由全体业主讨论、投票决定才能决定,那目前在根本没有由全体业主讨论、投票决定的情况下,万科就无权把万科广告图纸上的绿化水景改为儿童游乐场。即目前业主大会100%绝对没有授权万科这样做是没有任何争议的事实(因为目前华府根本没有成立业委会、也没有开过任何业主大会),万科没有经过全体业主讨论、投票授权就提前这样做就是非法的。万科就是活脱脱的违反全体业主意志、活脱脱的凌驾于全体业主之上,活脱脱的置国家法律条文为废纸------------

    到底是谁给万科认为违法的权利!!!!!!


    万科回复:“等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全体业主讨论、投票决定”这完全是在自己扇自己的耳光、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自己把自己“不经过业主授权就水景改为儿童乐园”的违法事都说出来了。请万科请查一下到底是哪一位(哪几位)笨员工这样起草的回复,到底是哪一位(哪几位)蠢领导批准这样回复的,这样愚蠢的回复简直有辱万科的家门、严重损坏万科声誉。一定得查查他们这样回复是到底“是其智商有问题”还是“故意这样来有辱万科的家门”。查出来后,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司规定,如是智商和知识严重欠缺,该换到不需要多少智商的岗位去工作的调整岗位、该安排他们去重新学习就安排去学习,如是恶意来损坏万科声誉就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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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回复
沙发
gxtshf 
2013-09-13 10:07:41

万科的回复,“第一”是无效狡辩和耍赖,“第二”万科是在自扇耳光、严重损坏万科声誉。

图一宣传资料图

图一宣传资料图

图二实景图

图二实景图

图三展示的天鹅水景临摹图

图三展示的天鹅水景临摹图

宣传资料图

宣传资料图
板凳
gxtshf 
2013-09-13 10:12:48

请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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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张图是万科“发给业主手中的宣传资料—《项目总体规划》”

第二张图是现在的实景图;和万科宣传资料完全不同

第三张图是沙盘上展示的天鹅水景非常接近的临摹图

第四张图和第一张一样是万科的宣传资料

事实证明万科当初发给客户的“宣传资料”和“临摹图”都和现在的实景完全不同
地板
成都万科客户关系中心 
2013-09-13 13:53:38
尊敬的【gxtshf】朋友
    您好!经核实施工图纸和规划方案,金润华府小区内活动场地按照规划指标设置,符合规划要求,我司从未进行过规划变更。如您仍存个人看法,欢迎留下房号及联系方式,或致电4008-000002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安排工作人员与你沟通。
    祝你生活愉快!
成都万科客户关系中心
5#
gxtshf 
2013-09-13 15:04:47

如果规划图上没有明示,那就以合同和宣传资料为准,万科已违反合同及其要约。

尊敬的【gxtshf】朋友
    您好!经核实施工图纸和规划方案,金润华府小区内活动场地按照规划指标设置,符合规划要求,我司从未进行过
成都万科客户关系中心 发表于 2013/9/13 13:53:38
     如果规划图上没有明示,那就以合同和宣传资料为准,万科已违反合同及其要约。
    成都万科以上毫无意义的重复回复表明:成都万科不是典型的笨蛋工作能力太差就是工作态度有严重的问题;如果真是笨蛋智商太低不适合这个工作的话,广大万科股东没有义务继续出钱来养这些笨蛋废物,万科不是慈善机构,这些笨蛋就该主动辞职;如果是工作态度有严重的问题故意不做实际的工作只说这些无用的废话,那广大万科股东同样没有必要继续花钱来养这些故意乱来损坏万科品牌的人,这些人必须受到严惩或开除。    明明前面业主就在说万科回复的经核实相关图纸和设计规范,金润华府小区内活动场地符合规划要求,我司从未进行过规划变更”这个问题,成都万科这些蠢货员工股和领导,居然当睁眼瞎,又把原来的回复(即已经被业主批驳得体无完肤的弱智回复)重复一遍了事,根本不去理会业主提出的关键问题,即业主提出的:“万科销售介绍万科的沙盘展示万科发的广告或宣传资料—和《项目总体规划》等图等等都明确无误的标明这里是“绿化景观和一处水景”这个实质的问题,这些都被现行的《广告法》和合同法》明确列为“合同”的一部分。
         而成都万科回复问题的这些蠢货员工和领导如果是真笨,不能理解简单的汉字及其叙说的真实的道理的话,那就该立即离开万科。如果是装傻故意回避问题的关键,简单的复制无用的废话的来继续妄图敷衍搪塞欺骗业主和集团领导,而不是去做自己该做的实质的工作,立即承认自己的错误,并随即去依法改变自己之前所犯的错误和违法行为,

            业主前面已经说得而非常明确了,在给成都万科这些“蠢货”或“赖皮”看一遍吧,请注意主题,原文拷贝如下


     第一     万科说:“经核实相关图纸和设计规范,金润华府小区内活动场地符合规划要求,我司从未进行过规划变更”。这是典型的狡辩和回避业主提出的问题,万科所说的规划可能是上报规划局的图纸吧,有业主去查过“上报规划局的图纸”根本就不详细,既没有发现上面标明的是水景,也没有标明是儿童游乐场;这说明单看这一张规划图,还不能证明万科违反规划、还不能证明万科变更了规划。
    但是还有非常重要的几个证据可以准确无误的证明:万科已经严重违反了自己当初对业主的承诺,可以证明万科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的规定(注:这个合同不是万科和也很足签的书面合同条文,是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视为“合同”要约的规定,即万科发给客户的书面的“广告”、宣传资料”等白纸黑字的图文资料)。       虽然万科报给主管部门的规划图纸没有明确标明此地到底是儿童乐园还是水景绿化,但这对此地是水景的性质没有任何改变和影响,因为之前万科的销售人员口头介绍”、万科的沙盘上展示”、万科发至业主手中的“广告”或宣传资料—《项目总体规划》等等白纸黑字的图文资料”已经都明确无误的标明这里是“绿化景观和一处水景”。根据《广告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略-----等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等等规定。即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这些都足以说明这里是绿化水景,不是儿童游乐场。   当然如果万科找到自己“上报规划局的图纸”上明示了这里是儿童游乐场的话,那这里的儿童游乐场当然就不可改变了,必须是儿童游乐场,不能使水景;业主要找万科理论恢复水景是非法的,当然业主可以去追究万科之前发的那些广告和宣传资料来欺骗客户的这个责任的。如果万科没有找到自己“上报规划局的图纸”上明示这里是儿童游乐场的话,万科就必须按照自己的“口头承诺、沙盘展示、资料—《项总体规划》等图”恢复这里的水景绿化。

       所以,万科死死抱住这一张根本没有标明的、已经对证明此地是“儿童游乐场“还是”水景”没有任何用途的规划图这颗救命稻草不放,是及其搞笑和愚蠢的行为。问题的关键早就不是这一张不详细的规划图了,关键的已经是之前:     万科
销售人员口头介绍”、万科的沙盘上展示”、万科发至业主手中的“广告”或宣传资料—《项目总体规划》等等白纸黑字的图文资料   了。这些足以证明万科已经违反《合同法》和《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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