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0年9月6日发布的《市区“东环路长风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公告》中提到“ 中标物业公司的代收代缴费要单独列帐,按实分摊”。 2.苏住建规〔2011〕14号《苏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项目代收代交费用收取行为的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凡以单位面积计算物业管理费的物业项目(保障性住房按有关规定执行),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的公共能耗等费用应当单独列帐,按实合理分摊。” 3.《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O1O]12号)》第十四条明确规定“ 物业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帐,合理、公开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和约定方式向业主合理分摊。” 4.《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用量、单价、金额,并按照实际费用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小区电梯费:是被默许的暴利吗? |
沙发
苏州万科客户关系中心
2013-09-23 09:03:53 回复: {转}“苏南万科物业”没有对“代收代交费”单独列账,按实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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