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9年04月13日通过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昆明第一分公司万科租售中心魅力之城店签订购买二手房协议,于2019年06月26日完成交易并支付2万多中介服务费;当时开具了收据,未开具发票;近期因需要发票,我于2019年08月20日晚上通过微信联系社区经理张平生,工号:00253775,开具发票。社区经理以公司财务制度要求,中介费打过折的不开具发票为由拒绝向我提供发票。 质疑:社区经理张平生的说法是否为贵公司财务制度要求?如是,万科作为上市公司,中国房产行业龙头企业,中国物业前十强,应该具备完备的法律部门或法律顾问合作单位,提供服务,收取款项,但拒绝开具发票,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请问贵公司每年审计报告如何通过第三方公司审计的?以何种底气敢于践踏国家法律法规?如不是,作为社区经理为何敢以公司财务制度为借口拒绝给我开具发票?他的权利如此之大吗?他的行为是否违法贵公司章程?你们作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