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步惊心”——曾经的忠实粉丝是如何被万科逼成“重点客户” 我是长沙万科金色家园2-225房的业主,也曾经也是万科的家属,同时在2009年11月,在长沙万科地产购买长沙万科金色家园2-225房(详见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并同时同长沙万科签下租约(详见房屋租赁合同),将所购房屋出租给长沙万科地产及物业做为办公使用,租期为6年(即2010年4月1日-2016年4月1日)。 因房屋还在交付之前就已被长沙万科地产及物业装修成为办公场所,我凭着对万科的信任,凭着我是万科的忠粉,在没有进行任何验房的情况下,当然当时房屋原状已拆除,现场已装修成办公场所,也无法进行验房的情况下,于2010年2月6日办理交房手续。我还荣幸能成为万科的业主、荣幸曾经是万科的家属、荣幸成为万科的出租方,但是这几年内我没能享受到这几层身份的人应该享受的权利及优越感,享受却是万科给予拥有这三层身份的人的“步步惊心”…… 下列反映事件按照发生年份阐述,并不是按事件大小阐述。因为我曾经拥有的这三层身份,我认为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发生这样那样的小问题是不可避免的,所以下列阐述的事件有些在当时我认为不值一提,甚至会想办法替我心中的“偶像”解释解脱……但几年下来,我心累了,因为我曾经的“偶像”在这几年中一点点被它自已无情的剥掉了外衣,一点点让我无力替它解脱……不知不觉偶像的形象已在我心中荡然无存,甚至我开始怀疑自已…… 第一步惊心:本应该退还房款,却让业主补缴房款,且数据计算错误 根据长沙万科寄发的交付通知书,我于2010年2月6日到金色家园办理交付手续,在未验房的情况下(原因前面已有说明)办理了交付交续,在进行面积补差环节,我被告之需补缴面积补差房款305元,我补交了房款…… 2013年10月8日,我正在整理金色家园当初购房及交付所有资料时(整理所有资料是准备就近期发生的长沙万科未按照《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违规交房予以法律诉讼),发现2010年2月6日我与长沙万科签订《万科金色家园面积补差协议》,按照协议前部分内容描述应该由长沙万科将实测面积小于预售面积的面积差异房款退还于我,明细如下:(预售面积32.88平方米-实测面积32.81平方米)*单价5081.03元/平方米=355.67元;但最后签订的《万科金色家园面积补差协议》是如下描述:“即2区225号预售面积32.88平方米,实测面积32.81平方米,补差部分面积为0.06平方米,按照本套住宅单价5081.03元/平方米,应该(补缴)房款共计305元。”随后我向长沙万科补缴房款305元,内容详见图片一:万科金色家园面积补差协议。 要知道当初我是多么的信任“万科”这个金字招牌,不管什么合同,还是交缴什么费用,我根本想都不想就签,算都不算就交,而长沙万科这样对待他的粉丝、曾经的家属,颠倒是非,将本该退还业主房款计算为业主补缴房款,并将面积差异0.07平方米计算为0.06平方米,且长达3年8个月的时间内面积补差协议错误迟迟没有发现,这个时候我不得不怀疑以审计严格具称的万科,审计真有那么严格吗?还是与客户的协议都不是在审计范围。 第二步惊心:迟迟拖延支付房租,催问时态度极为不好。 事件发生时间:2010年4-5月、2011年4-5月、2012年4-5月 我于购房同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第四条甲方租金收益及支付方式中第四款约定乙方(即长沙万科)于2010年4月30日前、2011年4月30日前、2012年4月30日前分别支付给我第一、二、三年的房租。而实际情况是我于2010年5月、2011年5月(因帐户2010-2011年流水记录无法查询,具体日期记不清了,相信可以在长沙万科财务部找到具体日期)、2012年5月14日才收到租金。要知道每一年的租金都是未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前支付到位,我便开始打电话咨询,首先答复我的便是这种情况不可能发生,过几天后答复确实未支付,然后把财务人员的电话给我,让我直接联系。前三年,虽然在多次催促下我拿到了租金,但我在电话中面对了无数次的冷淡与不耐烦……前三年,虽然在多次催促下我拿到了租金,但长沙万科从来没有人出来为其违约行为给予我说话,要知道合同第13条第2款有乙方逾期支付甲方收益金违约处罚明确约定的条款,我不需要长沙万科支付我滞纳金,我只需要长沙万科的一个道歉! 第三步惊心:强行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单方面规定租金延迟4个月支付,且最终仍未按承诺按期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2013年4月30日,我仍未按期收到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第四款约定乙方(即长沙万科)于2013年4月30日前支付第四年租金于我,于是我像前三年一样开始咨询,结果得知长沙万科将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其他事宜会有书面通知。我就这样一直等,直等到2013年6月20日左右收到长沙万科寄给我的快递,快递内附函件一份,即《关于租赁终止后房屋交接事宜的函》,虽然函件中说明长沙万科已向我发送过《终止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但我为何从来没有收到过《终止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呢?可能是购房合同中的地址有变动,无法邮寄于我,但我想请问为何前者没有收到,后者可以按新地址邮寄于我呢?我可从来没向贵司告之地址变更的消息。 我认真阅读了《关于租赁终止后房屋交接事宜的函》,函件中告之:让我于2013年6月29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到金色家园物业服务中心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同时告之:2013年4、5、6月的租金及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金将在房屋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30日内支付。在此我想请问贵司,长沙万科有什么权利将2013年4、5、6月的租金约定在房屋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30日内支付呢?就算贵司单方面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第四款之约定贵司应于2013年4月30日前将2013年4-6月的租金支付于我,至于终止租赁合同的违约金,贵司可在房屋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30日内支付。 我于2013年6月30日,在仍未验房的情况下到金色家园物业服务中心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幸亏这次我留了个心眼,因我本人对房屋不太懂,在物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让我在验房单上签字时,我特意在验房单上注明“未进行验房,……”,否则后果不该想像,详见后面第四件事描述),但我仍未像《关于租赁终止后房屋交接事宜的函》中告之的情况那样,即贵司于2013年7月30日前将2013年4、5、6月的租金及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金,共计7531.61元支付于我。但随后于2013年8月1日通过网上转帐方式支付了2510.54元于我,其他差异部分不知音讯。我只好再次走上“向金色家园物业服务中心反应、向400客户电话反应……”,可是每次的咨询都是让我等待,贵司可以查询400电话2013年8月的通话录音,可证实我的说法。到最后我没办法,我只好向金色家园物业服务中心电话投诉,表明态度,说我不再找任何人了,若长沙万科地产或物业再不解决差异部分的问题,我只好走网络投诉了,这次很快,3天后便解决了,我于8月19日终于收到差异部分5021.07元。 合同约定、书面承诺等等,为何长沙万科还是屡屡失信于业主呢? 第四步惊心:房屋未达到销售合同及租赁合同约定交付标准,靠万科曾经的信誉骗取业主信任,在业主未验房的情况下办理交房手续。 2013年6月30日,我按照贵司发给我的《关于租赁终止后房屋交接事宜的函》告之情况来到金色家园物业服务中心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我提出因我不懂无法先验房时,物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告诉我,你还不相信万科的品牌吗?于是我在未验房的情况下办理了交接手续,但随后物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让我在验房单上签字时,我特意在验房单上注明“未进行验房,……”。 准备7月份进场装修将房屋出租,但在随后的日子里,接到物业服务中心的电话:“让我送钥匙到物业服务中心,说什么长沙万科帮业主检查户内管道,否则过了这个时候,万科就不负责了之类的话”,因我当时确实较忙没来得及送钥匙,但在随后的8、9月份不断听到部分业主户内排污管道出现管径较小的问题,正在和长沙万科协商解决,于是我于9月22日下午17时20分左右再次到达金色家园房内,悲剧的是我的房子房内排污管道不是管径小,而是厕所、厨房根本没有任何一根排污管道,我在现场拍了照片,并来到金色家园物业服务中心反应情况,当听我报出房号及相关问题后,在前台还有客服人员的情况下立马从里面的办公室出来一位工作人员接待了我,听我说出相关情况后,马上与长沙万科地产相关人员进行了联系,告之我此事长沙万科有相关人员专人跟进协调处理,但直到2013年10月8日中午12时前,我仍未接到长沙万科地产及物业任何人员关于此事的任何处理方案,可从接待的反应来看,我想贵司早已知道此问题的存在吧。 可是《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中第8条,《房屋租赁合同》附件:租赁物业交楼标准第8条中均清楚说明交楼标准中排水需达到如下标准:厨房预留洗菜盆排水接口;卫生间预留排水接口;外阳台地漏安装完成,详见图片二:房屋交付标准。 为何长沙万科把严重达不到《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交楼标准的房屋交付给我?造成我无法装修,无法保证房屋收益。 第五步惊心:长沙万科随意侵犯业主物权,并为其行为辩解为应急处理。 2013年10月8日下午16时左右,我再次来到金色家园房内,打开入户门,我突然发现半个月前户内还没有任何一根排污管道,现在洗手间却被人敲了直径约25公分左右的大洞,且从隔壁邻居家伸了根管道过来,详见图片三:随意侵犯业主物权。 我想请问贵司,既然我已经发现户内达不到交付标准,且已向万科物业金色家园物业服务中心反馈相关问题,为何在长达半个多月的时间内迟迟不安排人员与我联系,协调解决贵司将达不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的房屋交付于我的问题,却在未与业主联系,更别说取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我房屋墙壁敲洞及安装没用的管道? 我想请问贵司,贵司的这种行为把《民法通则》及《物权法》置于何地? 我想请问贵司,万科作为国内首批上市企业,就这么贱塌业主的物权吗? 2013年10月8日下午17时20分,长沙万科法务专员周律师致电于我老公,与我老公预约协商解决我户内的问题的时间。我老公向周律师就长沙万科随意侵权业主物权的行为够不够成侵权进行请教,但周律师为贵司其行为辩解为应急处理不得以而为之,我老公在电话里当场进行了驳斥:“我房内既未发生盗抢等违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发生,也未发生跑水、火灾等紧急情况,我房内仅仅是没有排污管道,且不影响他人,仅仅影响我自已而以,这种情况能为应急处理吗?” 作为法律工作者,首要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为了自已辩方利益置法律而不顾,从而贱塌法律。王石主席、郁亮总裁也是常教导我们要以法律为准绳,绝不干违法的事情,请长沙万科和周律师反思这种随意侵犯业主物权的行为。 至于其他小问题,如收费不开具发票,明显违犯税法等情况我就不一一列举了。以事实为依据,我希长沙万科以事实为依据,以诚心的态度承认自已工作的错误及失误,以认错的态度来和我一起协商解决上述所说的问题。 祝愿万科的事业明天会更好!谢谢! 附件: 图片一:万科金色家园面积补差协议 图片二:房屋交付标准 图片三:随意侵犯业主物权 图片一:万科金色家园面积补差协议 图片二:房屋交付标准 图片三:随意侵犯业主物权 |
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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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0 11:11:06 回复:“步步惊心”——曾经的忠实粉丝是如何被万科逼成“重点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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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4 09:13:16 回复:“步步惊心”——曾经的忠实粉丝是如何被万科逼成“重点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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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9 11:26:04 回复:“步步惊心”——曾经的忠实粉丝是如何被万科逼成“重点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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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30 1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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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5 19: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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