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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 地产
万科蓝山交房不发通知书造成重大违约事故
长风 2013-10-17 10:36:48 扫码看帖   8 5285
本人于20119月购买了万科蓝山一期商品房一套,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在201212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但是,至今我们也没有收到任何形式的收房通知。
2013年4月26日,我们却莫名收到了一份万科地产发来的催告函,从程序上讲,应先有交付通知书,后产生催告函。我们从未收到任何形式的交房通知书,却给我们发催告函,这是没有道理的。
我们本想友好协商,奈何万科却无诚意。既然如此,我们要求万科按合同履行违约责任。
一、购房主合同第十一条规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12条对主合同第十一条的补充规定中约定:在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除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价款外,出卖人应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出卖人以电话通知的,双方在房屋交付现场补签交付通知书。
主合同和补充协议均规定,出卖人首先应当履行通知的责任和义务,那么,没有通知即可视为不具备“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万科没有履行应当承担和责任和义务。
万科地产说,补充协议中规定:不论出卖人以何种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买受人未接到《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的,以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后一天为交付使用时间,以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这种格式条款是万科为推责、免责,加大、加重买受人责任而设定的,免除了自己的主要责任和买受方的主要权利,根据“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的原则,这个条款显失公平,不具效力。
二、万科地产提出,催告函即可视为交房通知的补充,那么,交房时间是2012年12月31日,催告函是2013年4月26日收到,即便将催告函视为交房通知书,那么,我们要求万科按合同承担这期间的违约责任。
主合同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规定:逾期超过60日的,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从2013年1月1日至4月26日合计116天,万科应支付违约金7123元,4月26日之前房屋所产生任何费用由万科负全责。
声明一点:本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没有任何变化,否则,怎能收到“催告函”?

主:史笑春
                                 电话:15204301645,13843133034

二O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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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回复
沙发
pineapplecui 
2013-10-17 15:14:49
顶一下
板凳
zhyl 
2013-10-17 20:07:37

支持

支持
地板
长春万科客户关系中心 
2013-10-18 09:33:35
回复 1楼长风的帖子

尊敬的【长风】业主朋友: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交房通知问题,我们已积极的与您进行沟通,并就您提出的一系列问题,从各个角度,逐项的进行了沟通和解答。如您还有其他意见或建议,欢迎拨打长春万科服务监督热线4008-000002。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祝您生活幸福,阖家欢乐!
长春万科客户关系中心
2013年10月18
5#
长风 
2013-10-18 09:43:54
回复 2楼长春万科客户关系中心的帖子

我已接到万科电话,只是例行回复,无诚意,无意义。
6#
长风 
2013-10-18 09:47:58
回复 2楼长春万科客户关系中心的帖子

相信这不是个例,万科,你怎么看?
7#
玛丽盖茨 
2013-10-19 12:38:56

大力支持

支持!看来仍有许多这种情况,大家联合起来!
8#
难走的路 
2013-10-19 21:44:18

万科请你履行契约精神,否则谈何诚信?

看了楼主的遭遇,我一点不奇怪,因为在万科这样的例子很多,希望有一天,你们别后悔今天的食言!
9#
玛丽盖茨 
2013-10-28 09:47:27

交房不发通知书,强列要求按合同条款执行!

万科至今没有答复,无理强说自己有理,合同也视为虚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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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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