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万科自己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九条规定:产权证应于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否者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金润华府5、6栋是2012年10月30日交房的,万科就该于2013年10月30日前把房产证发放给业主。去年所有业主都按万科的要求把资料交给万科地产了,目前只有约10天了,还不见万科的任何动静。 如10月30日前万科未把房产证发放给业主,我们业主只有慢慢挨家挨户的敲门邀约,集体起诉万科了。 提前给万科提个醒,目前已经有20多户业主在研究合同第十九条了!!我数学不好,按日付万分之三是不是万科每天赔每户约180—300多元不等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