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情经过 本人在**年2月28日交付定金三万元(总价十万元)购买了扬州市万科金域华府地下产权车位180号(三万元发票已开,发票为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并在**年5月8日,通过信用卡刷卡支付了余下的七万元(七万元仅刷卡并没有开发票),付款后由于本人不在扬州居住,并没有办理产权证,期间,在**年5月8日——2019年7月31日期间没有任何人和我联系办理交付、办证事宜。近期,由于本人要办理车位过户,8月29日本人和扬州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万科金域华府物业人员)进行了联系,按其要求交清了维修基金,并开具了七万元发票(开票日期为2019年7月31日,发票为**普通发票)。在和扬州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沟通后得知,办理产权证需要车位买卖合同,但我从始至终没见过此合同,也没和任何人告知我要签合同,扬州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说要补申请合同,需要10个工作日。然后在经过了10个工作日后,于2019年8月19日,取得了此合同,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备案号为SPF40600353,合同上打印的签订日期为**年2月28日,扬州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告诉我这是格式化文本,日期也是打印好的没法更改为当前日期,但页面有2019年8月9日打印的标志)。随后我拿着此合同和发票前往市民中心完成了办证手续,于2019年8月27日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 二、问题和诉求 在后续前往扬州万科金域华府物业申请使用此车位时,扬州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扬州万科金域华府物业公司)要求补缴2016年4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车位管理费,才可使用此车位。但第一、**年5月8日——2019年7月31日扬州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没有任何人和我联系办理发票开具、合同签订和车位交付事项,我也从没使用过此车位,却要收此期间的停车管理费,实属不合情理;第二、我们双方的合同(合同备案号为SPF40600353,合同上打印的签订日期为**年2月28日,扬州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告诉我这是格式化文本,日期也是打印好的没法更改为当前日期,但页面有2019年8月9日打印的标志)2019年8月19日才签订,按照合同内容第十一条“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但在我付清十万款项后没有任何人通知我办理权证和交付。合同内容第十一条“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间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但在我付清十万款项后没有收到任何书面催告书。第三、本人在**年5月8日——至今,扬州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扬州万科金域华府物业公司)从没有和我联系办理车位交付,我也从没有使用过此车位,却要收我这期间的停车管理费,很不合理。以上所言均有证据支持,基于以上原因,现投诉扬州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扬州万科金域华府物业公司)不按期交付、违规签订合同、乱收停车管理费,希望有关部门能秉公执法,尽快处理,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