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我
身份证号:XXXXXXXXX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魅力之城1XXXXX
电话:139XXXXX
被告:杭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99656632N
工商注册号:330106000001008
组织机构代码:799656632
法定代表人:闫凯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蝶园8-106、108商铺
具体所涉单位:杭州魅力之城物业服务中心(不具法人资格)
诉讼请求:
1. 赔偿因被告所属员工维修质量不合格而给原告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项次(原告保留追偿随着事态发展,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其他不可预料的相关损失):
a.同品质强化木地板材料费15000元;
b.踢脚线更换1000元;
c.墙脚维修1000元;
d.木地板重新铺设人工费8000元;
e.洗衣机浸泡后维修费700元;
f.家具搬运、挪移费500元;
g.楼下损失赔偿费7000元;
h.更换地板期间的误工费、住宿、餐食5000元。
共计人民币叁万捌仟贰佰元整(38200元)。
2. 对被告在原告所在小区设置的员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3. 更换被告在原告所在小区所设置的所有不能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不会修管道的水电工、不会使用便携式圆盘锯的基础工、九年前当保安藐视法治精神的所谓负责人)。
4. 如果以上1、2、3条无法执行,原告主张20年内(2020年-2040年)免除向被告缴纳物业费作为经济损失补偿的合法权利。
事实和理由:
1.2019年8月10日,原告家属发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魅力之城住宅小区xxxxxxx室(以下简称:受损场所)的西北侧阳台出现水管接头脱开并漏水的问题(漏水位置在洗衣机上方10cm处的L型弯管PU接头处),原告家属关掉位于脱开弯管之前10cm处水路上的水阀切断水源后,随既用手机(号码:186xxxxx)向物业报修(证据1:电信通话记录)。
2.2019年8月11日15:00时左右,被告派遣其专业维修师傅:聂圣农(自称物业里面最精通的人员)到受损场所进行免费维修。(证据2:原告录于2019年8月15聂师傅的视频,地点:受损场所,在场人员:原告、被告员工韩跃红和聂圣农)。
3.聂师傅的维修方法根据其自述(见证据3)大概如下:在脱开的PU管子上缠绕几圈生胶带,然后将PU管和PU弯管按压套接回去(正确的安装方法应该是加热融化后连接-热熔焊接)。接着聂师傅告之原告家属:漏水水管修好了,以后不用该水龙头的时候要注意关掉水阀。聂师傅大约在15:30离开受损场所。(证据3:原告在被告杭州魅力之城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录于2019年8月25日,在场人员原告和被告员工王文锋、聂圣农)。
4.得知聂师傅说修好了的结论,原告所有家属随后外出办事,出门时间在15:35左右。(证据3:原告在被告杭州魅力之城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录于2019年8月25日,在场人员原告和被告员工王文锋、聂圣农)。
5.17:00原告家属回家,发现受损场所客厅(面积32M2)全部是积水,深度约5cm,客厅木地板全部泡在水里,洗衣机被浸泡损坏。
6.17:30左右,原告楼下邻居回家发现他的厨房、餐厅、客厅、天花板已经全部漏水。(证据4:原告楼下邻居所录于2019年8月11日)。
7.为防止继续往下渗漏,清除木地板下的积水,分别在2019年8月12日和2019年8月14日在被告的协调之下原告积极配合切开受损场所的两处木地板。(证据5:照片和视频)。
8. 受损场所木地板开始变形翘曲无法继续使用。
综上所陈述事实,证据确凿,原告认为发生此次漏水事件的责任完全在于被告玩忽职守派遣不具备职业技能的员工进行不正确的维修操作,最终导致维修质量完全不合格,因此原告主张向被告索赔一切经济损失。
同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相关诉讼费。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盖章)
2019年9月29日
附:本诉状副本3份。
证据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