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90922日预定该项目商品房,签订商品房预定协议书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服务人员高向超未出示并提醒客户注意条款中所述内容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等内容,直接告诉客户签字确认。并且当时未就定金事宜做强调说明,请核实情况!鉴于服务过程中存在需要公示及提示信息未告知客户,并存在引导、催促客户签订预定协议书行为,请求退房并返还定金! 协议书中内容如下: 第十一条: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向乙方出示下列法律文件或法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建筑面积预测绘报告书、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等。 第十二条: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知悉并接受:甲方拟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等作为签约的最终文本;房屋专项维修基金、契税缴纳的有关法律规定;“项目红线内、外不利因素公示”;温馨提示;入住相关费用收取提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