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看成都万科对自己的强盗行径的强盗逻辑的回复: 第一:以下这句话万科这次不敢提及了!上次业主原文如下: 首先:成都万科就像中国所有违法者和罪犯者一样,第一句就狡辩自己:没有违法;原话是“符合《物权法》相关规定”。这些如此低智商的空话废话假话大家大家见得多了、早就听烦了,根本没有去反驳的必要,就像大家每天都不停的去和日本战犯争论:日本人在南京屠杀30万生灵到底是错误的还是正确的一样,没得任何必要来浪费口舌争论这个定论了。 这句话万科这次不敢提及了! 第二:这句话万科继续来重复提及“阳光公寓B座一楼连廊在施工改造前我司严格按照《物权法》相关要求进行了业主意见征询,征询结果现场公示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可惜这是公然撒谎,因为《物权法》相关要求是: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连廊的产权人是城花全体业主,而非阳B业主和万科自己,“上次万科说征询了阳B业主的意见,这次万科根本不敢提征询了阳B业主意见了,只能笼统说征询了业主意见,说明万科知道即使征询了阳B业主意见也是非法的,所以就回避这个问题”。成都万科这样就是在明目张胆的剥夺城花全体业主的产权,就是赤裸裸犯罪。 上次业主反驳原文如下: 其次:万科故意回避了自己在没有征得“连廊”的“产权人(即城花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就把别人的“房子”去随意“分割、装修和圈占”这一根本主题! 转而去说其他事情,如:“毗邻利益关系阳B业主同意,并公示和公证”。 万科在这里故意回避抛开产权人(即城花全体业主)而只去问万科自己单方面认定的:“毗邻利益关系阳B业主”,这简直是天大的笑话,成都万科现在居然想认定连廊产权人(即城花全体业主)不是“利益关系人”不是“利益关系业主”了!!!这是谁给万科的权利哦 。 连产权人都不是利益关系人了,那到底谁是利益关系人,产权人都没有权利保护和处置的财产的权利,还要《宪法》和《物权法》干撒!!!你成都万科的领导为何不先掂量掂量自己是什么货色,居然可以凌驾于国家法律和人类普世价值之上,认定产权人即城花全体业主不是次连廊的“利益关系人”,强行剥夺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以下这句话万科这次不敢提及了!上次业主原文如下: 第三,万科回避了:“自己在政府那里领取了建和运营养老中心钱,就该安要求把这笔钱拿去租用于养老中心的房子;而万科却只想收钱而不想付出,居然去打全体业主的主意,让全体业主付出,即让全体业主出场地去建养老中心,城花业主没有收取一分钱,当然没有任何责任和义务提供场地(即使大家都想做善事,但善事可不是这样违法来做的)”这一关键的本质问题,转而去说无用屁话和废话:“改造后走廊的使用性质不变,仍属公共区域。业主提供基本的健康检测、讲座以及服务咨询”。 以下这句话同样可以用于反驳万科毫无新内容的重复狡辩!上次业主原文如下: 万科这个行为完全等同于以下行为:张三未经房东李四同意,就强行把产权属于李四的房子重新装修,装修后张三就用这房子拿去开宾馆和娱乐室赚钱。李四表示抗议,张三的回答和万科的回复一模一样: 第一,张三的“改造符合《物权法》相关规定”; 第二,张三“施工改造前已经对毗邻利益关系人即此房邻居进行了全面入户走访,达到双三分之二同意,走访结果在现场公示了15天,并经蜀都公证处还对这一征求意见结果进行了公证”。 第三,改造后房屋的“使用性质不变,仍属于李四活动的区域。改造后此房可为李四提供免费日常休息和娱乐场所。 第四,如李四有如您仍有异议,我司也非常坦诚的愿意与您当面沟通。如有其他疑问问欢迎拨打9090久不动咨询。顺祝李四先生生活愉快! |
沙发
成都万科客户关系中心
2013-10-28 12:13:35
|
板凳
太不要脸了哈X
2013-10-28 15:52:58 万科第五“装B”的员工必须清除出万科,万科股东没有义务来养这些废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