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万澈房地产有限公司: 我于2018年4月,在贵司销售人员介绍及推荐下,看了万科世博汇公寓样板房,并于2018年5月进行现场认购,2018年6月17日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万科世博汇 4 栋 818 室公寓 壹 套。 我和销售人员在购买前再三强调居住需求,而且贵处样板房、宣传资料上都明确设计是居住功能。在与贵司销售人员多次沟通确认中,销售人员也一再表示该公寓绝对可以自住,表示虽然政策说公寓不能卖给个人,但仍然怂恿我可以通过注册公司的方式进行购买以规避政府政策(贵司也在开盘现场安排发业公司给我提供了公司注册)。出于这样的保证和对万科品牌的信任,我才进行了购买。但现在才得知,根据政府相关规定,贵司介绍我购买的公寓属“商业”用途,房屋不得用于居住,这与我当时的购买的需求严重不符,更与贵司向我展销的居住型公寓的事实不符。 贵司在明知自己楼盘属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居住的情况下,仍以居住用途进行宣传和销售,明显是故意利用消费者不了解政策、不懂专业知识的弱势缺点,欺诈、误导、怂恿、引诱消费者去购买,这严重违背合理、合法的契约精神,违背社会道德。自合同履行至今,我一直按合同约定定时付款,但贵司的可耻行为已经背离了法治社会下的合同精神,该合同是严重的欺诈行为。对此,我拒绝继续执行与贵司签署的这份涉及欺诈的合同,现要求贵司12月13日前给予明确答复如下几个问题: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中第四条(二)点要求,房地产销售时,不得教唆、协助购房人骗取购房资格,不得怂恿、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请贵司解释为什么在我明知我不具备购房资格时仍然要向我推销该公寓,并怂恿我注册公司骗取购房资格; 贵司从开盘至今对外宣称的是居住性质公寓,样板间有厨房、洗衣机、宣传页也以家为概念宣传,但从政府相关材料了解到该楼盘为商业办公用途,非居住用途,请贵司明确该公寓是否可以居住; 在贵司的销售过程中,贵司只是强调房价是一个总价,但在后续的网签中,贵司确将该价格拆分为房价和装修价,请解释贵司为什么要将我们的购房款拆分为房款和装修款; 贵司已叫我在2018年12月就支付了所谓的装修款,请贵司解释为什么直至今日仍不提供所谓的装修合同; 因此,在没得到贵司书面答复以上问题前,本人拒绝继续执行这份涉及欺诈的合同。 万科世博汇4栋818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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