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万澈房地产有限公司:我于 2018年6月20日在贵司售楼处经销售人员 廖婷英 介绍及推荐下,看了万科世博汇公寓适用于居住的精装样板房。我在购买前跟贵司销售人员再三强调居住需求,贵司销售人员廖婷英也一再表示该公寓绝对可以自住,表示虽然政策说公寓不能卖给个人,但仍然怂恿我可以通过注册公司的方式进行购买以规避政府政策。出于这样的保证和对万科品牌的信任,我于当日交付定金四万元认购了两套公寓,接着贵司马上就安排了常驻售楼处现场的发业公司给我提供了公司注册(2018年6月22日公司注册成功);之后,双方于2018年8月22日签订了购房合同,我购买了万科世博汇4栋1527室和1528室两套公寓。 我现在才得知,根据政府相关规定,贵司介绍我购买的公寓属“商业”用途,房屋不得用于居住,这与我当时的购买需求严重不符,更与贵司向我展销的居住型精装公寓的事实不符。贵司在明知自己楼盘属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居住的情况下,仍以居住用途进行宣传和销售,明显是故意利用消费者不了解政策、不懂专业知识的弱势缺点,欺诈、误导、怂恿、引诱消费者去购买,这严重违背合理、合法的契约精神,违背社会道德。自合同履行至今,我一直按合同约定定时付款,但贵司的行为已经背离了法治社会下的合同精神,该合同是严重的欺诈行为。对此,我拒绝继续执行与贵司签署的这份涉及欺诈性质的合同,现要求贵司于12月15日前给予明确答复如下几个问题: 1、根据广州市政府文件要求:房地产销售时,不得教唆、协助购房人骗取购房资格,不得怂恿、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请贵司解释为什么在明知我不具备购房资格时仍然要向我推销该公寓,并怂恿我注册公司骗取购房资格? 2、贵司从开盘至今对外宣称的是居住性质公寓,样板间有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宣传页也以“家”为概念宣传,但我们现在从政府相关材料了解到该楼盘为商业办公用途,非居住用途,请贵司明确该公寓是否可以居住? 3、在贵司的销售过程中,贵司只是强调房价是一个总价,但在后续的网签中,贵司却将该总价拆分为房价和装修价,请解释贵司为什么要将我们的购房款拆分为房价款和装修价款两部分? 4、我已于2018年12月15日前按贵司要求支付了装修款,请贵司解释为何至今不给我装修合同? 因此,在没得到贵司书面答复前,本人拒绝继续支付尾款,继续执行这份涉及欺诈的合同。 注册公司:广州市欧斯特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杨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