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下室层高5米的问题: 1、销售人员对所有的独栋购房客户都有口头销售承诺地下室层高5米。 2、同时楼书上也明确写明了局部层高五米。 3、还有宣传视频上也明确说了层高五米 4、展示的样板房也是层高5米。 现在整个地下室没有任何地方达到层高5米。 万科负责此事的徐丽、陈慧,在开始沟通时也承认这一事实。 我给出的东西除了第一条没有证据,其它的都有书面或者视频的证据。 对于第1条:销售人员对所有的独栋购房客户都有口头销售承诺;地下室层高5米。 那我们来看第2条,这是书面证据(第4页): 我的房子户型是别院,而且,我有与万科签的地下室补充协议: 《关于庭院、露台、地下室的补充协议》,上面明确注明约47.61平方米的地下室。 那既然我的是地下室,那宣传材料上描述的“地下室局部层高5米,主人可根据喜好创新隔出夹层空间……”,就应该满足。 再来看第3条宣传视频上也明确说了层高五米,有视频为证: 我把其中的对地下室描述的话摘录下来: “内层高达5米左右,所以我们做了夹层的设计展示给您,上一层可以用做于工作、酒吧、健身房等,下一层则是双车位,同时还隔出了独立的储藏间,平时也可以作为家庭的一个收纳空间,但是交付时,地下室为坯交付,业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隔出夹层,同时车库的卷帘门以及地下室通往一层的楼梯均为业主自理。地下室每户面积差异较大,以合同附图为主。“ 仅仅是说明了地下室面积差异较大,这个我认可,所以对于楼书上的地下室面积为71.839平方米,而我的地下室的面积仅有47.61,不提出异议。但是对于层高,视频的描述为“地下室内层高达5米左右”。这是非常明确的,没有任何疑义。 我们现在再来看第4条,展示的样板房也是层高5米 当时的样板房并没有拆除,而是卖了出去,可以去查看当时的样板房的地下室。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综上所述,所有的证据都能证明万科销售给我的地下室层高应是5米。 四、地下室面积的问题: 《关于庭院、露台、地下室的补充协议》明确说明了约47.16平方米的地下室。 这是双方签字、盖章认可的协议,应该是没有疑义的,地下室的面积应为47.16平方米。 《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单独签订的,也找不到任何与地下室有关系的条款,现在万科硬生生的说地下室的面积包含车位的面积。 而且车位的面积加上地下室的面积也不是47.16,无论如何两者是对不起来的,也是不能自圆其说的。 当时买房时没有任何人给我说起过地下室面积包含车位,我当时还跟万科销售人员在售楼处一起大致测算了一下47.16面积有多大,可以摆放多少东西。 我与万科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6预1344958)第28页,第十三条、关于广告宣传资料的效力: 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合同及附件为准。出卖人在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合同又未作重新约定的,可以作为合同附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方违约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上也说的很明确,宣传资料是有法律效力的。 另外,10月8日的消协调解表上,在消协没有做任何调解的情况下,贵方代表陈慧都已经同意给出补偿,只是双方没有就补偿达成一致而已,说明贵方代表都认为自己有问题。但是这点补偿合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