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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 地产
万科道德沦丧、谎话连篇,公开鼓吹自己守法,私上确严重违反违反《宪法》《物权法》等法律,并且拒绝改正
和佳 2013-12-06 17:06:00 扫码看帖   3 2996
成都万科道貌岸然谎话连篇,公然鼓吹自己守法,实际上严重违反违反《宪法》和《物权法》等法律,并且拒绝改正
成都万科道貌岸然谎话连篇,公然鼓吹自己守法,实际上严重违反违反《宪法》和《物权法》等法律,并且拒绝改正
今天暂时只说一点,下周待续:


          万科道貌岸然谎话连篇,一面鼓吹自己守法更要求别人守法,实际自己却违反物权法和宪法。
           成都万科客户关系中心 2013-12-04 11:46 鼓吹自己:“秉承和坚持公开、透明,守法、诚信的管理与服务准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这也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根本底线。”(原文拷贝)
              而实际上万科确在严重违反违反《宪法》和《物权法》等法律,并且拒绝改正,事实一句如下::http://tousu.vanke.com/showtopic-7721.aspx



        发表于 2013-11-26 17:26 |只看楼主





     前面只知道万科违反《物权法》第九十七条,未经连廊的产权人即城市花园全体业主授权,就非法圈占连廊的违法行为;昨天数位业主说万科还有更大的违法行为(并发来照片),就是用同样地方式违反《物权法》第九十七条,未经98栋公共配套区域的产权人即城市花园全体业主授权,就非法在这些公共区域搭建并霸占房屋,非法搭建的工程之大、非法搭建和霸占的面积之大,令人发指----!

        
     首先,我们谈谈此处(即万科在98栋搭建的这近千平米区域)的产权。98栋是城市花园最大单体建筑,是城市花园最大商业集中地,如此巨大的集几百套住宅、近百套商业和写字楼、两层地下停车场、以及社区的商业广场为一体的巨大单体建筑,必须有很大的公共区域进行配套,这些公共区域当然包括封闭和开放的室内区域、半室内区域、室外区域等等来配套。这些公共区域的产权毫无疑问属于城市花园全体业主,绝对不是万科公司的私产、也绝对不是98栋几百户业主共有财产这些公共区域的产权属于城市花园全体业主(当然也包括正在万科搭建和圈占的原“酱排骨”楼上的二楼、三楼、四楼的平台区域、架空层区域等等),目前是毫无疑问的,包括万科自己也没有此处的产权,业主多次要万科拿出此处的产权属于万科的“产权证书”来,万科都没有;所以这些公共区域的产权属于城市花园全体业主是完全正确的,是万科公司无法拿出任何证据来加以否认的。
   
    其次,既然这些公共区域的产权属于城市花园全体业主,那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即处置这些公共区域必须经过城市花园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书面同意才合法,目前万科绝对没有经过城花任何一位业主授权,更没有经过城市花园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就在这些区域大规模的搭建、圈占;万科的搭建和圈占已明显违反《物权法》只规定,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第三,即使城花全体业主同意万科这样做,也仅是必要条件之一,还必须同事具备另一条件,就是还需拿产权人的书面授权书去政府主管那里去办理批文,办好了批文才能开工,目前万科也绝对没有批文,因为办理批文的前提条件都不具备,即没有产权人授权书,就无法办到批文,所以万科单方面开工“加层、搭建、隔屋子”也是违规的。(听说万科是在借装修外表面之名,进而围了这里,偷偷在里面进行违法搭建)。


        以前违法搭建和侵占公共区域时发生,但是搭建和侵占方式都是自己手工完成,搭建和侵占的面积一般最多10平米左右;可是万科就不同了,这个搭建和侵占方式就是专业的了估计造价超过百万元(如万科反对就请公开施工合同,可以肯定实际造价更高),搭建和侵占的面积一层、二层、三层、四层估计近千平米(万科反对,可以请几十位业主到现场测量,以现场测量数据为证)。
       万科的胆子够大了,居然可以“出手百万元来违法搭建侵占近千平米”!万科的这个举止的确算是够疯狂的了,违法霸占及违法搭建房屋的程度的确令人发指!目前在成都主城区是没有第二个了。有图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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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复
沙发
tangyi 
2013-12-07 19:23:19

支持楼主,业主帮你完善了一下内容,内容如下

  成都万科客户关系中心 2013-12-04 11:46 说万科:“秉承和坚持公开、透明,守法、诚信的管理与服务准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这也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根本底线。”(原文拷贝)
     而实际上呢,
成都万科是一个道貌岸然、谎话连篇的家伙,因为万科自己已经严重违反《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等法律法规,居然还有脸来公然鼓吹自己守法,居然还有脸来在一直守法的城花业主面前大谈守法,并且拒绝改正。事实依据如下::
      
先看中国的现有法律条款原文:
        《 宪法》13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私有财产包括个人独有的私有财产、“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私有财产)
       《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款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物权法》第66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由业主共同决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再看万科的所作所为:

       万科举止疯狂,《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非法霸占近千平米公共区域及违法搭建房屋的程度令人发指!有图为证,万科必须立即依法恢复阳B和98栋公共配套区域原状。
     前面只知道万科违反《物权法》第九十七条,未经连廊的产权人即城市花园全体业主授权,就非法圈占连廊的违法行为;昨天数位业主说万科还有更大的违法行为(并发来照片),就是用同样地方式违反《物权法》第九十七条,未经98栋公共配套区域的产权人即城市花园全体业主授权,就非法在这些公共区域搭建并霸占房屋,非法搭建的工程之大、非法搭建和霸占的面积之大,令人发指----!

        
     首先,我们谈谈此处的产权(即万科在98栋搭建的这近千平米区域,阳B连廊原来其他业主已经说的非常明白,此处不再累述)。98栋是城市花园最大单体建筑,是城市花园最大商业集中地,如此巨大的集几百套住宅、近百套商业和写字楼、两层地下停车场、以及社区的商业广场为一体的巨大单体建筑,必须有很大的公共区域进行配套,这些公共区域当然包括封闭和开放的室内区域、半室内区域、室外区域等等来配套。这些公共区域的产权毫无疑问属于城市花园全体业主,绝对不是万科公司的私产、也绝对不是98栋约一百户业主共有私产这些公共区域的产权属于城市花园全体业主(当然也包括正在万科搭建和圈占的原“酱排骨”楼上的二楼、三楼、四楼的平台区域、架空层区域等等),目前是毫无疑问的,包括万科自己也没有此处的产权,业主多次要万科拿出此处的产权属于万科的“产权证书”来,万科都没有;所以这些公共区域的产权属于城市花园全体业主是完全正确的,是万科公司无法拿出任何证据来加以否认的。
   
    其次,既然这些公共区域的产权属于城市花园全体业主,那请看《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原文规定: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由业主共同决定。”。   第十二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即万科处置这些公共区域必须经过城市花园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才合法,目前万科绝对没有经过城花任何一位业主授权,更没有经过城市花园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就在这些区域大规模的搭建、圈占。

万科的搭建和圈占已明显违反《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之规定,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物权法》第66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款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所以万科未经产权人城花全体业主同意就对阳B连廊和98栋的“圈占、加层、改装、改建等等行为”已明显违反《物权法》第66条和《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款之规定,已构成事实上的对全体城花业主财产的“侵占、哄抢、破坏”。所以万科必须依法恢复非法搭建、圈占的全体业主的公共区域原状;如不能恢复的就应当折价赔偿”

       第三,即使城花全体业主同意万科这样做,也仅是必要条件之一,还必须同事具备另一条件,就是还需拿产权人的书面授权书去政府主管那里去办理批文,办好了批文才能开工,目前万科也绝对没有批文,因为办理批文的前提条件都不具备,即没有产权人授权书,就无法办到批文,所以万科单方面开工“加层、搭建、隔屋子”也是违规的。(听说万科是在借装修外表面之名,进而围了这里,偷偷在里面进行违法搭建)。


        以前违法搭建和侵占公共区域时发生,但是搭建和侵占方式都是自己手工完成,搭建和侵占的面积一般最多10平米左右;可是万科就不同了,这个搭建和侵占方式就是专业的了估计造价超过百万元(如万科反对就请公开施工合同,可以肯定实际造价更高),搭建和侵占的面积一层、二层、三层、四层估计近千平米(万科反对,可以请几十位业主到现场测量,以现场测量数据为证)。
       万科的胆子够大了,居然可以“出手百万元来违法搭建侵占近千平米”!万科的这个举止的确算是够疯狂的了,违法霸占及违法搭建房屋的程度的确令人发指!目前在成都主城区是没有第二个了。有图为证! 图片网址http://tousu.vanke.com/showtopic-7721.aspx
板凳
liwei 
2013-12-09 23:38:02

说句大实话:万科就是一个不要脸不要命的“超级无赖的婊子”,充足理由如下:

说句大实话:万科就是一个不要脸不要命的“超级无赖的婊子”,充足理由如下:http://tousu.vanke.com/showtopic-6591.aspx

回复 1楼金星的帖子

说一句大实话:万科就是一个不要脸不要命的“超级无赖的婊子”,理由如下:
     “不要脸”、“不要命”、“超级无赖”、“婊子”等词语,白纸黑字、指名道姓的写在投诉论坛上,任何一个正常的公司都该立即上法院起诉给自己冠以这些词语的业主,还自己以清白!所以我们恳请请万科立即起诉,起诉后业主和万科双方好在在法庭上辩论和断公道,到时业主会第一时间在网上贴出判决全文让全国人民看看!
      用“不要脸”、“不要命”、“超级无赖”、“婊子”等词语的理由如下:
       1、万科在卖金润华府的房时给业主宣传说三期中庭是水景(业主有录音),并且万科的宣传册上的高清彩图也明白无误的表明此处是水景(宣传册十几位业主至今保存),但业主收房后才发现万科未经业主同意,单方面违反自己的承诺,把水景园林景观缩水,改为廉价的游乐场,游乐场噪音导致业主每天无法正常休息。
      万科这样做就是“不要脸”,其实用不要脸这个词太轻了,万科是违法了,违背自己的口头(口头给业主宣传)和书面承诺(给客户发放的宣传册图示),擅自把水景园林景观改为廉价的游乐场。
     在看法律法规原文:(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商品房买卖解释》第3条明确将某些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视为合同的一部分。该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人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什么时候买房者可以追究房产企业发布不实商品销售广告的责任呢?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必须符合下面的条件:
      (一)所作说明及允诺具体确定,即有明确具体的交房标准、交房日期、设备品牌、外观形象,确定的小区规划目标、配套设施

        (二)广告的内容是对商品房开发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包括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房屋本身的位置、朝向、户型、结构、空间尺寸等。
          (三)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价格的确定具有重大影响,即广告内容不仅对购房人具有重大的心理诱惑,对买卖合同的订立产生重要的影响,而且属于房屋价格的构成要件。如优惠购买的折扣、随房赠送的附属设施,免费或优惠享受的配套设施,房屋的质量、环境和设备品牌的说明和允诺
      万科卖房时给业主宣传的录音,并且万科发给客户的宣传册上的高清彩图也明白无误的表明三期中庭是水景,这完全符合商品房买卖解释》第3条,完全符合司法解释规定几个条件。就是赤裸裸的违法行为,万科违法了居然口头还不认账、行动上不改正,这就是“不要脸”、“不要命”、就是“超级无赖”。

      2、业主问万科为何违反自己的承诺,万科居然说说
       金润华府:万科说华府要“全体业主三分二投票通过”才能把游乐场改回水景园林景观。全体业主三分二投票通过”这个规定出自《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说明万科非常清楚这个法律,既然万科现在要求业主按照物权法来办事,那当初万科就该也改物权法办事,就该依法必须先经过“全体业主三分二投票通过”才能把万科承诺的:三期中庭的水景园林景观缩水改为廉价的游乐场。万科100%没有经过“全体业主三分二投票通过”,所以万科同时也违反了《物权法》第97条之规定。
      以上充分说明,万科要求自己可以随意违法,而万科在自己违法的同时确要求别人必须守法,万科是只许自己点火,不许别人点灯!这就是“不要脸”、“不要命”和“超级无赖”。况且万科还在自己随意违法时鼓吹自己守法,这就是典型的“既要当婊子,又要立牌坊”。
    所以------------
地板
信品 
2013-12-10 17: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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