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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请停止对璞悦山业主的侵权行为
丝麦儿 2013-12-12 16:05:26 扫码看帖   7 2972
二年前的今天,整个房地产行业笼罩在低迷状态下,我们之所以出资巨多最终能成为璞悦山业主,成为万科客户,归结为:购房之前我们认真查阅了《深圳市龙岗102-10&11号片区[坂田南地区]法定图则》地块编号07-12,容积率1.8;并被售楼处摆放的做工细致的沙盘模型所征服,我们深信不疑“璞悦山建筑覆盖率小于30%,容积率约1.82,约占七成以上的土地礼让给了园林,公用部位全体业主共享”,更相信万科尊重契约精神。
出于对自已资产关注的正常心态,我们曾多次要求选派具有专业知识的业主到现场考察或与工程建设部门进行面对面地有效沟通,做好做足事前控制,很遗憾!客服代表徐经理均强调现场要封闭管理,回绝我们的合理诉求,现在看来只不过是为了防止我们业主及时发现万科的侵权行为找个借口!
终于熬到了开放日,我们满腔热情都被万科的侵权行径惊呆了!万科为了一己私利私相授受处分属于所有业主共有的公用部位,别墅与高层隔离,造成侵害广大高层业主权益的事实!


以下是万科客服及物业管理处的所谓理由:
一、别墅区管理费6.5元,高层才4.5元?
我们反而要质疑高层住宅4.5元/M2.月的依据是什么?按照《关于印发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深价规〔2007〕1号》,一级物业管理服务最高收费标准高层3.9元/M2.月,理应通过公开招投标的万科璞悦山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凭什么、又是如何暗箱操作的?我们高层业主支出费用高出政府指导价15%,为此不合理支出,按现值计算,缴交60多年物业费高层业主需多支出8万至11万。
不排除万科为一己私利,尽快高价出售别墅,存在别墅管理费偏低而造成直接侵占高层业主管理费之嫌!既使在同样建筑面积情况下,别墅区物业管理企业投入在综合管理、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环境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公共秩序等综合费用肯定数倍于高层住宅。而实际上又因为别墅赠送面积比例大,导致别墅区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成本成比例增大,显然存在极不合理的收费比例,万科现在反而倒打一耙!
退一步,高层业主若允许别墅区存在非法划分公用部位砌筑砖墙,那么,我们2、3、25、26、27、28栋高层是否也要求另外砌筑砖墙?或要求别墅区的“物业管理事项”在财务、物业管理人员、保安等独立于我们高层住宅?同时要求小区内其它的公用设施设备、小区道路等进行分割处理?凭什么别墅区可以随意分享小区内其它共用部位?而我们在地面活动区域内连瞄一眼小区内其它景观的权利都被剥夺!情何以堪!

二、别墅区治安管理难度大
一级物业管理龙头企业对自己的安防系统、人防没有信心?一定要靠高墙物防?墙头是否还要加钢丝网?或是每栋别墅每个角落理应配备24小时保安,却因仅收取6.5元费用不足而要牺牲我们的景观与分享共用部位权利!高层住宅就没有发生过安全事件?高层业主的命就不值钱?

三、万科城有分开先例
1、万科城先卖别墅,既成错误事实要高层业主忍气吞声?还不主动纠正?
2、万科城的错误凭什么我们璞悦山高层业主要承受?
3、万科城高层业主现在不维权不代表以后不维权?
4、万科城的高层与别墅业主的比例远小过我们,维权力度小!

针对万科的有意侵权行为,建议小区高层业主现阶段维权行动:25、26栋业主于12月底验房时要求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出具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接管查验清单,若无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如不得随意变更共有部位的规划设计),被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万科,因为你们的有意错误导致小区内高层业主与别墅区业主产生矛盾;万科,你们是在有意制造社区不和谐、不稳定因素!万科,我们爱你真就那么难吗?

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共有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六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二、与深圳市万科南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1、第7页  第四条 建筑物区划内共有部分权利的约定
2、第10页、11页 交付文件  第(七)条
3、第11页  第十二条 出卖人逾期交付违约责任
4、第15页 第十九条  规划变更和设计变更
5、第27页  附件


万科璞悦山维权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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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回复
沙发
深圳万科客户服务部 
2013-12-13 13:09:49
回复 1楼丝麦儿的帖子
尊敬的【丝麦儿】朋友:
    您好!璞悦山是按国家规范和政府的规划要求施工与交付。交付后,我司也会为小区业主提供良好的物业服务,共同维护美好家园。
                                                                             深圳万科客户关系中心
                                                                                 2013-12-13
板凳
白驼山下 
2013-12-16 22:43:11

请不要冠冕堂皇的回复

回复 2楼深圳万科客户关系中心的帖子

否则,投诉论坛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
地板
丝麦儿 
2013-12-16 23:13:20

请万科承诺改善行动和日期

回复 2楼深圳万科客户关系中心的帖子

我们不要管冕堂皇的回复,我们需要万科的实际行动-承诺改善行动和日期!
5#
mademoisellelee 
2013-12-17 10:28:23
至深圳万科客户关系中心:文中的内容,每项都是业主经过实地考察,经过专业人士总结出来的,不是空穴来风,字字有依,不是到这里闹场,现在璞悦山还有一个来星期就要交楼,我们的业主被这些问题困扰得焦头烂额,恳请你们不要给我们进行这样假大空的回复。
请你们(万科)在璞悦山交楼之前,针对“实地考察问题报告”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复和解决方案!
6#
mademoisellelee 
2013-12-18 12:32:26

万科欺骗消费者 罪该万死

回复 1楼丝麦儿的帖子

12号发的帖,到此刻已经过去了5天,万科该反映的都反映上去了吧?对文中每项问题一一解答的时候到了!你们不好好处理,我们就拒绝收楼!
7#
guowei_0806 
2013-12-18 12:47:10

万科这样的行为是欺诈

万科这样的行为是欺诈
8#
guowei_0806 
2013-12-18 12:52:38

万科的客服就是这样?这种回复简直是对业主的侮辱

回复 2楼深圳万科客户关系中心的帖子

万科的客服是吃屎的?学过语文吗?我们说得有理有据,你这一句话就能够作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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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麦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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