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底,我和我老婆在收房时(双流万科第五城四期),开发商在集中交付期(2018年12月15日-21日期间出了一个关于收房和物业费减免优惠政策,意思就是在集中交付期内收房的业主,物管费一次**1年就免1年。我们当时条件符合这个政策,并且按约定收了房并一次性缴纳了1年的物业管理费,但是开发商并没有和我们签署这份优惠物业费的协议,当时工作人员告知现在暂停了,要求我们登记下,在我们登记完后,告知公司会后续联系我们。后来一年多了也没有联系,直到我发现物业费欠费了,问物业得知地产已经把签了协议的业主物业费打过来了。而我们需要自己缴纳物业费,联系了地产公司廖姓工作人员,对方回答说:承认我们当时有做登记,也在集中交付期内完成收房及缴纳1年物业管理费,但是他们的活动是什么先到先得?后来的就没有了,我说你们协议书上也没有写先到先得,而且也没有通知我们什么先到先得,况且当时地产搞的其他活动,在集中交付期内都是每天都有,并没有先到先得这个事,所以这就是托词,我们不能接收。请问万科作为一方主体,向全体业主发出要约,我们业主符合条件,并且按照要约要求做了,为什么万科做为著名地产商会失信于公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