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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物权法》等4部法律法规之规定,万科必须依法“恢复连廊原状”不能恢复原状则“应当折价赔偿”
tangyi 2013-12-17 17:25:32 扫码看帖   1 2064
万科对自己非法占用连廊的行为进行重复的“回避、狡辩、撒谎”回复后就不再理睬业主投诉,并加快进度砌另一边墙和装好窗

万科仍在对自己非法占用连廊的行为进行重复的“回避、狡辩、撒谎”回复,第N次揭露万科的强盗耍赖逻辑公然撒谎行为

一、万科2013-11-11 15:05 回复说:“阳光公寓B座一楼连廊在施工改造前我司严格按照《物权法》相关要求进行了业主意见征询,征询结果现场公示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1、“严格按照《物权法》相关要求进行了业主意见征询”,请大家看《物权法》是怎么规定的,《物权法》原文是:
《物权法》九十七条明确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即处分“连廊”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产权人同意,而连廊的产权人是城市花园全体业主只有城花全体业主才有权处理自己的连廊,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处置,万科无权处置,阳B一栋房子的业主无权处置。必须经过城市花园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才是合法的(万科单方面处置连廊非法,阳B这一栋业主处置连廊也非法);

     目前的事实就是:万科根本征求城市花园全体业主的意见,所以万科圈占连廊的行为就是非法的,所以万科目前圈占连廊是非法的定性是准确无误的
2、万科说:“进行了业主意见征询”,事实是万科只征询了阳B这1栋房子业主的意见,这一栋房子不到城花的1%,因为城花有104栋房子。 万科仅征求了不到的1%的业主的意见,根本没有征求城市花园99%以上的业主的意见。所以万科的征求意见没有达到法定的城花全体业主的三分之二,这个极少数人的“意见”是不符合《物权法》的规定,是非法的、无效的这个问题业主已经驳斥了多次,但是万科还是把它这不合法的事情拿来反复说,说明万科内心是极度的空虚,空虚到只有拿不合法的事情来遮丑了。万科原来回复说过
这句话“明显在以点带面”,“明显显得底气不足”,“明显在故意公开撒谎”。还有万科故意把征求意见的人数模糊话(第一次万科回复说征求阳B业主的意见,被驳斥非法后,万科再也不敢提“征求阳B业主”意见了,直说征求了业主意见,万科这句:“进行了业主意见征询”就像日本鬼子当初在南京屠杀30万生灵,还狡辩说"严格按照《国际法》相关要求进行了意见征询"一样,实质就是只征询了几个日本军国主义者的意见)
    既然万科说“严格按照《物权法》相关要求进行了业主意见征询”,那就该征询城花全体业主意见,实际万科只征询了1栋房子业主,这完全说明万科是在公开撒谎。

   3、万科说:“征询结果现场公示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万科这个公正,就像万科说:万科对员工早上喝了一杯白开水进行了公正并现场公示一样,毫无意义,与主题毫无关系。


    二、万科说:“阳光公寓B座一楼连廊的使用性质没有改变,使用性质没有改变。”这也在撒谎,连廊原来一直是空的,业主自由进出走路、停自行车等,现在被万科圈占,在连廊里砌墙,把部分连廊都圈进了万科的屋子了,连廊缩小,万科的屋子扩大了,还有部分连廊直接被格成几间屋子,其中一件放了好几张办公桌、文件柜等有人在里面办公,晚上大门一锁。谁都进不去,完全成了占有人的私产了。居然还说:使用性质没有改变,属业主活动公共区域。

   三、万科的回复完全同同于以下事例:
万科再看看
以下这句话同样可以用于反驳万科毫无新内容的重复狡辩!上次业主原文如下:


     万科这个行为完全等同于以下行为:张三未经房东李四同意,就强行把产权属于李四的房子重新装修,装修后张三就用这房子拿去开宾馆和娱乐室赚钱。李四表示抗议,张三的回答和万科的回复一模一样:
1,张三的“改造符合《物权法》相关规定”;
2,张三“施工改造前已经对毗邻利益关系人即此房邻居进行了全面入户走访,达到双三分之二同意,走访结果在现场公示了15天,征询结果现场公示并经蜀都公证处公证”。
3,改造后房屋的“使用性质不变,仍属于李四活动的区域。改造后此房可为李四提供免费日常休息和娱乐场所。
4,如李四有其他疑问欢迎拨打张三的电话9090久不动咨询。顺祝李四先生生活愉快



依据以下几个法律条文之规定,万科必须依法“恢复连廊原状”,不能恢复原状则“应当折价赔偿”
法律原文如下:

     
     《 宪法》13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私有财产包括个人独有的私有财产、“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私有财产)

   《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款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物权法》第66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由业主共同决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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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tangyi 
2013-12-19 22:26:50
万科对自己非法占用连廊的行为进行重复的“回避、狡辩、撒谎”回复后就不再理睬业主投诉,并加快进度砌另一边墙和装好窗

万科仍在对自己非法占用连廊的行为进行重复的“回避、狡辩、撒谎”回复,第N次揭露万科的强盗耍赖逻辑公然撒谎行为

一、万科2013-11-11 15:05 回复说:“阳光公寓B座一楼连廊在施工改造前我司严格按照《物权法》相关要求进行了业主意见征询,征询结果现场公示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1、“严格按照《物权法》相关要求进行了业主意见征询”,请大家看《物权法》是怎么规定的,《物权法》原文是:
《物权法》九十七条明确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即处分“连廊”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产权人同意,而连廊的产权人是城市花园全体业主只有城花全体业主才有权处理自己的连廊,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处置,万科无权处置,阳B一栋房子的业主无权处置。必须经过城市花园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才是合法的(万科单方面处置连廊非法,阳B这一栋业主处置连廊也非法);

     目前的事实就是:万科根本征求城市花园全体业主的意见,所以万科圈占连廊的行为就是非法的,所以万科目前圈占连廊是非法的定性是准确无误的
2、万科说:“进行了业主意见征询”,事实是万科只征询了阳B这1栋房子业主的意见,这一栋房子不到城花的1%,因为城花有104栋房子。 万科仅征求了不到的1%的业主的意见,根本没有征求城市花园99%以上的业主的意见。所以万科的征求意见没有达到法定的城花全体业主的三分之二,这个极少数人的“意见”是不符合《物权法》的规定,是非法的、无效的这个问题业主已经驳斥了多次,但是万科还是把它这不合法的事情拿来反复说,说明万科内心是极度的空虚,空虚到只有拿不合法的事情来遮丑了。万科原来回复说过
这句话“明显在以点带面”,“明显显得底气不足”,“明显在故意公开撒谎”。还有万科故意把征求意见的人数模糊话(第一次万科回复说征求阳B业主的意见,被驳斥非法后,万科再也不敢提“征求阳B业主”意见了,直说征求了业主意见,万科这句:“进行了业主意见征询”就像日本鬼子当初在南京屠杀30万生灵,还狡辩说"严格按照《国际法》相关要求进行了意见征询"一样,实质就是只征询了几个日本军国主义者的意见)
    既然万科说“严格按照《物权法》相关要求进行了业主意见征询”,那就该征询城花全体业主意见,实际万科只征询了1栋房子业主,这完全说明万科是在公开撒谎。

   3、万科说:“征询结果现场公示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万科这个公正,就像万科说:万科对员工早上喝了一杯白开水进行了公正并现场公示一样,毫无意义,与主题毫无关系。


    二、万科说:“阳光公寓B座一楼连廊的使用性质没有改变,使用性质没有改变。”这也在撒谎,连廊原来一直是空的,业主自由进出走路、停自行车等,现在被万科圈占,在连廊里砌墙,把部分连廊都圈进了万科的屋子了,连廊缩小,万科的屋子扩大了,还有部分连廊直接被格成几间屋子,其中一件放了好几张办公桌、文件柜等有人在里面办公,晚上大门一锁。谁都进不去,完全成了占有人的私产了。居然还说:使用性质没有改变,属业主活动公共区域。

   三、万科的回复完全同同于以下事例:
万科再看看
以下这句话同样可以用于反驳万科毫无新内容的重复狡辩!上次业主原文如下:


     万科这个行为完全等同于以下行为:张三未经房东李四同意,就强行把产权属于李四的房子重新装修,装修后张三就用这房子拿去开宾馆和娱乐室赚钱。李四表示抗议,张三的回答和万科的回复一模一样:
1,张三的“改造符合《物权法》相关规定”;
2,张三“施工改造前已经对毗邻利益关系人即此房邻居进行了全面入户走访,达到双三分之二同意,走访结果在现场公示了15天,征询结果现场公示并经蜀都公证处公证”。
3,改造后房屋的“使用性质不变,仍属于李四活动的区域。改造后此房可为李四提供免费日常休息和娱乐场所。
4,如李四有其他疑问欢迎拨打张三的电话9090久不动咨询。顺祝李四先生生活愉快



依据以下几个法律条文之规定,万科必须依法“恢复连廊原状”,不能恢复原状则“应当折价赔偿”
法律原文如下:

     
     《 宪法》13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私有财产包括个人独有的私有财产、“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私有财产)

   《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款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物权法》第66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由业主共同决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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