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贷款的条款存在瑕疵。 合同第六条,关于公积金贷款的条款“公积金贷款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应于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齐首付房款向省、市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出卖人应协助办理。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7日内,将申请公积金贷款所需要的全部资料提交,在接到通知3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 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自有资金支付。 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第2种方式: 第2条“买受人在90日内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意解除后30日出卖人应退还已付款及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标准的利息”。 请问上述这个90天,是从何时开始计算?有业主打过万科的投诉电话,解释是从签定购房合同时开始算,我们在买房时咨询过置业顾问,均说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买房,但根据目前贵公司长沙白鹭郡楼盘的建设进展情况,一期高层无一栋封顶,预计三个月内也无法封顶。由于你们的楼盘建设项目的进展原因,导致楼盘无法与公积金中心签约,业主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这属于谁的原因呢?这个90天的条款形同虚设,明显不是为业主利益考虑的,甚至可以说是欺诈,因此公积金贷款的业主们一致认为担不起这风险,有些想按此条款退房,有些想修改合同日期天数? 请万科不要拿销售作为挡箭牌,既然合同上说了置业顾问说的话不算数,一切以合同为准,为什么老是拿置业顾问当做挡箭牌,请问万科就没有人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