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16年6月21日,武汉万科金色城市23地块3号楼离保修期连10天都不到了。但地产先期房屋对地下车库人行步梯设计缺陷。使得步梯出入口正安排在如住宅是一个通道的死角里长期开着供人行走。地下车库尾气污染,给相关住宅业主带来的的身心伤害是显而易见的 。 再加2单元104号房,整个都安排在夹套河公路边,使房屋自然造成两大死角。但这死角由于没向先期房屋用砖封上。这拉屎拉尿的违停洗车泛滥成灾。更由于这死角没开入户大门。哪怕我们是第一时间发现就是第一时间无法出去制止,经常遭尿骚屎臭侵害。我们多次找地产反应用这死角的阳台另开出户大门。他们都以政府批准为由予以拒绝。为此政府也派人和地产相关部门协调过。答复是和物业一道解决。但到如今还没开工改造迹象。我们业主是每天都遭受的是这些来自合同外的侵害啊!还望地产高层派人亲自督促解决。 以上还是近期的事。 在这两大死角里,由于没用砖封掉,这阳台部位更没开出户大门,所以哪怕是第一时间发现就是第一时间无法制止。 由于水管只穿电梯窗边人行步梯空间,使得这地下车库的人们必经步梯被残忍减掉。更缺德的是【将其人行到地下车库必经步梯设计在于如业主是一个消防通道死角里】。还得长期开着供人行走。物业更是将地下负一层相关部位500多平米空间全部封掉。做物业仓库,尾气污染经常到地面,熏得人经常头痛。更违背了住建部规范。 这设计既不合理,又不合法。 还是在全体相关业主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既成事实的手段来对抗业主的合法权益,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契约精神,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应由万科金色地产自己承担。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法律性质作了具体的界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更何况签合同时还有合同不利因素图表,为什么不在图表中标明,也根本不对此重大不利因素做解释。后期也没将这不利因素进行公示】所以这一行为即不符合住建部标准,也不合理,更不合法理啊! 对这一重大缺陷修改,本来是得你地产和相关政府合作解决。现在是政府派人来和你们协调,你地产答应和物业联合解决死角中地下车库步梯长期开着供人行走,给我家造成的尾气污染侵害。最直接办法是 【一】将步梯移到电梯窗边风道上,将地下付一层物业仓库干墙拆除, 【二】给我家另开出户门。从而避免我家后几十年不再受尾气污染侵害啊! |
板凳
龙的天下
2016-06-22 09:4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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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武汉万科客户关系中心
2016-06-24 10:2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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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龙的天下
2016-06-28 19: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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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龙的天下
2016-06-28 19: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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