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着对贵公司品牌的认同,本人在2011年购买了贵公司在烟台开发的假日风景1.1期商品房一套,随着几次工地开放,贵公司越来越多的问题也出现,从最开始的 装饰线数量减少一面墙、吊顶数量减少一面墙,顶层少了三面墙到现在即将交付出现 踢脚线变成了塑料材质,洗手间放洗衣机之上台面板过度型式变成了直角起落。房间空间墙壁多出了内凸柱子和空调机位,空调洞口未执行设计和标准规范在施工外保温之前预埋套管,后期直接打洞,外边沿口隐患多多。楼梯未执行设计,改为了水泥,地板不平,宣传的精装修粗糙等等 ,问题一直不断,对于这样的房子,我们真的无法接受,更令人无法接受的是 后期样板间为了迎合这些变化,多处多次做了改动?,这种掩耳盗铃的做法真的非常可笑 对于贵公司一直提倡的契约精神,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中首要的最基本的是: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享有和承担权利义务时大体相当,任何一方既要享有权利,又要承担义务,任何一方在取得利益时,都应付出相应的代价。 看看我们的房产补充条款十三条: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过程中,如商品房出现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以外的质量问题,出卖人应按《烟台市住宅使用手册》中的规定承担保修义务,但该质量问题不能作为买受人拒绝接受商品房交付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理由。出卖人亦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让我们剥茧抽丝的来分析对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以外的质量问题”双方的合同条文界定! 对于房地产公司,根据这个“合同条款”如果出现“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以外的质量问题”,这将不是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理由,出卖人亦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看看与之所对应的客户,因为根据这个“合同条款”如果出现“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以外的质量问题”,该质量问题不能作为买受人拒绝接受商品房交付的理由。 说得白一点,对于开发商:我可以随便干,除了楼不歪、柱子剪力墙不断裂,其他的即使有问题,只要我干完了,也就是在合同时间限制内可以交房了! 说的白一点,对于咱客户:所有质量问题,除了楼不歪、柱子剪力墙不断裂,其他的即使有问题,你也得接受,他到你家在来修,时间上还不能追索别人的拖期责任,经济上还不能追索别人的赔偿责任。 现在回过头来看看条文,剥离分析,体味深意,意味深长啊,这里面已经全然没了正义和公正。 对于此,当初问过万科,解释是,万科还能搞不好,爱,还是信任惹的祸!冲动是魔鬼啊! 还有更为苛刻不公的条款,如果你不接,则视为出卖人已交付,你还要承担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物业管理费、采暖费等相关费用。 如果按照这种合同条款较真,我们还真就要麻烦了,现在工地上这种干法,这种工程管理和质量控制,我们只能撞大运了。 在此条款中,开发商的责任是没有的;那么他的得利是什么,是他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只要按期干完,质量没有延期责任,想什么时候交房就可以交;因为除了基础和主体,其他质量在此处他免责,只要干完了就可以交而且还没有赔偿责任。 在此条款中,客户的权利是什么,我想大家都会知道了吧,没有,你只有无条件接受房子,前提是楼不歪不裂口子;得利是什么,考虑考虑吧,我想除了祈求上帝的恩赐,无他吧!奥忘了,还要另写点客户责任,不在条文里,但是你我可能要面对:要早晚起早给维修的人开门,还要有人陪着吧,我们这些良民一般要买包烟伺候着吧(当然这不是人家要求的、是我们自愿的),还有、那就看你彩头了、、、、、、 让我们休息一下想一想我们购买商品,你能够去买一个有质量缺陷的东西回家吗,商家会告诉你,你先接着,回头我去你家给你修啊! 我想这是所有人都无法接受的,也没有遇到过的待遇吧! 公平在哪里吗?正义在哪里?这样的条文不可以视为违法和无效吗? 条文明显得违反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天上地下,连基本的做人道义都不靠谱,和他们理论公平和正义还是高抬了。 再看看建设法规,有那一条规定存在质量缺陷的商品住宅可以验收,让客户无条件接受的。 在交房的时候,强行要求业主先签字后验房,你觉得的有质量缺陷的房子我们能收吗? 强烈要求万科高层领导来烟台看看,烟台分公司都干了些什么,这就是你们“让建筑赞美生命”的承诺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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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逍遥寂
2012-12-12 12:5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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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ghtsand
2012-12-27 15: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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