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万科地产和万科物业共同发了一份催缴物业费的通知,第一条是告知业主们自入住之日起的物业费由业主承担,尽快补缴;第二条是收房时候预存的一年物业费,已经被划转冲抵交房之日起一年内的物业费。 这是明目胀胆的违法行为啊。 这就是一个整天标榜全球最大房地产企业的行为吗? 这就是你们的社会责任吗?
针对你的回复,我有以下问题:1、签署的《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第九条约定,“乙方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交接通知之日起未完成交接的。”请问你们什么时候向全体业主发出的书面通知,我没收到,所有业主都没有收到。 2、你回复“在园区公示1个月,达到物业费收取条件。”现在公示期都未到1个月,你们达到物业费收取条件了吗?未达到收取条件,你凭什么收取物业费? 3、“关于物业费划转是按照《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费用托收协议》中相关约定进行物业费划转,物业费收取日期自交付之次日起计算,符合法规程序,而并非小区整体封园后进行划转。” “物业费收取自交付之次日计算”,但这是你们开发商应该负担的,请问合同中哪条规定可以划转不合格之前的物业费,请明示。你们说的符合法规程序,符合的是什么法规中?哪个条款,请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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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80325427
2016-01-05 09: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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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xy32031
2016-01-05 09:41:06 幸福汇地产私自扣除前期物业费不合理也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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