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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 美好家
小职员周帅,自称他涉嫌犯罪行为是万科物业的职务行为?
汤姆大叔 2020-10-16 11:46:08 扫码看帖   2 1107
本帖最后由 汤姆大叔 于 2020-10-16 15:02 编辑

     2020年9月27日在万科官网撰写了《小职员周帅,非法进入国家大数据库窃取业主个人隐私》一文,至今20天过去了,究竟是昆明万科物业公司的老板故意装聋作哑麻木不仁?还是周帅真有大粗腿,在背后耍的小伎俩糊弄恐吓他的打工上司,干扰对周帅涉嫌犯罪的指控?

    首先解答本人是不是业主?业主的法律定义是什么?究竟是法律的效力大?还是行政规章效力大?
    关于“业主”的法律定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怎样去理解以上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哪?
    国家法律的解释,可以分为:1.立法解释;2.司法解释;3.学理解释。
    立法解释:是全国人大做出的法律解释;司法解释:是两高做出的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都具有法律强制规范的效力。而学理解释,指的是那些专家学者的解读,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仅供参考。
    按照法律效力的简单分类:《宪法》、法律、行政规章、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生效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法律效力也不允许超越和大于《宪法》和法律。至于小小的职员周帅,胆敢设立“私法”的周帅,在昆明万科物业内纯粹是自不量力滥竽充数。尤其是那些小女生远远的看见周帅,而是绕道而行。丢人哪!

     怎么去理解“业主”的法律定义:“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和“房屋的所有权人”?从外延理解,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外延大于房屋的所有权人,立法的原意专有部分的内涵也包括了房屋在内。从立法解释的法律效力大于规章的法律效力,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与国务院的规章并不矛盾和冲突。
    因此,只要是购买了开发商出售的商品房屋、车位、铺面等,且又得到了国家产权登记机关的认可,依法颁发了《产权证》,他就是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也是法定意义的“物业使用人”。昆明万科物业公司,是不是对持有政府登记机关颁发的《产权证》的业主资质都不认可呀?真的是不可药救的文盲!法盲!

    案例:业主如果完成了依法登记的车位产权,那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而昆明万科物业小小的职员周帅,关于业主的法律定义,只能是他的个人理解,充其量证明他是个文盲!法盲,教育还达不到幼儿园学龄前的教育,看来真的是昆明万科物业公司在职场再也找不到像周帅这样奇葩的物业小职员了?
   
       真的是太奇葩哟!手持政府行政办公中心登记机关颁发的《产权证》,竟然不被认为是业主?岂不是在物业行业混饭吃,业主的工资白拿了!在黑非洲犄角旮旯都已经震耳欲聋,且又大名鼎鼎的万科物业公司,竟然不懂的“业主”的法律定义!奇葩哟!笨死了!

       周帅!业主本人撰写了《小职员周帅,非法进入国家大数据库窃取业主个人隐私》一文,你是不是装糊涂?是不是自认为你的“大粗腿”可以大于国家的法律?你有什大粗腿哟!其实早已被和你一起打工的小职员曝光了?你继续吹吧!看看是不是能雷到居住在小区内的业主?
    给你的时间不多了,在万科官网发帖,也就是给你下个台阶提个醒这么简单,私自窃取业主个人信息,并不是“不告不理”的刑事自诉案件哟,属于不能撤诉的刑事公诉案件哟。本罪的最高刑期是7年,而法律的追诉期限可是10—12年哟!业主可以随时提出控告,知道你现在是惊恐万分,惶惶不可终日!但是你的罪行不可饶恕!业主、万科物业公司的知情人,敢不敢包庇任何涉嫌犯罪的嫌疑人?你不是害人哟?整得那些曾经有过“协助”“同情”你的小职员,为你背锅呀?

    自己掂量掂量!究竟是法大?还是你的大粗腿大?怎么和你的前任金某一样牛呀?他假冒皮皮是国家一号首长的警卫员,你冒的皮皮也仅仅是赵某人五年的“大秘”,不过看过你写的一手错别字满满的“甲骨文”,证明你的教育太低了,如果你都可以成为万科物业的“教育家”?岂不是太奇葩哟!你不会还有鲜为人知的“秘密”吧?那个包庇你犯罪的嫌疑人是谁?亮出来晒晒!如果你还“宁死不屈”死扛,下场是可以遇见哟!就一个字,惨!
    不过,进去了的犯罪嫌疑人没有那个是“宁死不屈”,都是积极的配合,争取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一把鼻涕一把眼泪的跪地求饶!你把那些为你提供业主个人信息隐私的,并在体制内谋职的ZF职员那是害惨了!肯定他的饭碗要被砸了!必须开除公职!一部《宪法》和《刑法》、一面国旗和党旗,怎么可以出两个不同的犯罪处罚?20几个被你伤害的业主,各个都记忆犹新,他们不会忘了你的“大恩大德”!随时准备捍卫《宪法》权利!

     最新案例:国庆节前夕公布的武汉某在职警官,为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被判有期徒刑4年。
        同类案例多多!哪怕是一个拘留N天,你就有一个违法记录,这辈子的职场前途也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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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回复
沙发
昆明万科客户关系中心 
2020-10-16 16:22:41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认真记录,因您未提供具体联系方式,工作人员无法与您取得联系,您可以将您的联系方式以回复方式告知我们,或者拨打云南万科物业服务热线4009-515151反映您的问题,感谢您的关注,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
板凳
汤姆大叔 
2020-10-18 13:52:19
昆明万科客户关系中心 发表于 2020-10-16 16:22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认真记录,因您未提供具体联系方式,工作人员无法与您取得联系,您可以将您的联系方式 ...

完全是胡说八道!你这样千篇一律复制粘贴的回复,什么是无法取得联系?你糊弄业主对你有什么好处?谁教你怎么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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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姆大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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