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服务监督平台  
服务监督热线400-8000002
佛山 地产
别让佛山金域时光这颗老鼠屎坏了万科这锅粥
tslt_42112481573 2022-05-31 16:32:54 扫码看帖   10 6216
佛山华江置业有限公司:雷跃江13798012874(微信ID:leiyuejiang)、陆俊宇18316819837 (微信ID:DABAI52009)
万科金域景园销售中心中工作人员:黄煜15767905077 (微信号:mr395434327)、微信名:xiaoxin13726330738,微信帐号:wxid_hlal5wg2n0h92、万科置业顾问张洪海13434121985,微信账号:z490773489
以上几人在知道袁嘉莉的购房需求是自住的情况下,利用万科金域景园楼盘情况,即该楼盘一座、二座、七座房屋用途:办公,三座、四座、六座、七座是住宅,季华西路69号是服务型公寓。利用袁嘉莉缺乏购房经验的弱点,销售及中介在明明知道 办公服务型公寓的差别的情况下,欺骗袁嘉莉万科金域景园是商住两用,留着服务型公寓不卖,并以此误导袁嘉莉购买办公房,这就是整个事件发生的核心原因。
事件经过:     4月13日袁嘉莉从广西百色现代高级中学离职,面临住所问题。     4月13日袁嘉莉在微信与陆俊宇咨询房子,袁嘉莉告知陆俊宇其购房预算及购房目的是自住,陆俊宇给袁嘉莉推荐万科金域景园即万科金域时光。陆俊宇知道袁嘉莉离职的事实,告诉袁嘉莉4月份能买房,5月份买不了。4月14日袁嘉莉为了确认房源的真实性让其发合同过来给我看。陆俊宇发了一个认购卡(非住宅版),房号1栋1102,总价199420元。     4月16日袁嘉莉在陆俊宇的陪同下前往万科金域景园销售中心看房。从到销售中心起,雷跃江扮演中中介方主要角色与袁嘉莉接洽。黄煜扮演置业顾问(实际上袁嘉莉在公众号佛山万科客户服务上的万科置业顾问是张洪海)与袁嘉莉接洽。     4月16日袁嘉莉在销售中心签到后,黄煜在销售中心介绍楼盘后。袁嘉莉告知黄煜的需求是自住不是投资,更想了解生活配套设施。之后雷跃江和黄煜带我去袁嘉莉看样品房,就是下图中红圈标的这一栋,里面的样品房装修的就是自住的样子。file:///C:/Users/86137/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2.jpg     4月16日在销售中心雷跃江先是给袁嘉莉推荐万科金域景园1栋429,然后推荐1栋330。黄煜告知袁嘉莉1栋330总价216408元,贷款利率5.4%。     4月17日袁嘉莉打款20000元到佛山市禅城区万奎房地产有限公司,款项性质定金,首期。4月17日黄煜口头上仍然告知袁嘉莉银行利率5.4%,实际上趁机蒙骗袁嘉莉在一张写着房屋信息,总价216608元,每月月供约1135元(利率≈6.5%)的白纸上签字,盖手印,并告知袁嘉莉这是程序。 当日袁嘉莉签订(广东省)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认购书》之补充协议书,房屋总价216408元。    4月18日袁嘉莉打征信报告。4月19日袁嘉莉告知黄煜钱可能不够,雷跃江致电袁嘉莉总价降为214408元。袁嘉莉打款94408元进佛山市禅城区万奎房地产有限公司,房款性质首期。4月19日袁嘉莉在陆俊宇陪同下前往万科签约中心签约。在万科签约中心,袁嘉莉首先是在交通银行佛山分行办事员处签合同办理贷款,袁嘉莉与交通银行贷款办事员谭18826334237(微信号: qilin086285)确认贷款利率,谭18826334237(微信号:qilin086285)告知袁嘉莉利率是5.4%,因为是优惠利率还让袁嘉莉办理一张信用卡。然后,黄煜让袁嘉莉重新签订《(广东省)商品房认购书》及《商品房认购书》之补充协议书,理由是房款由216408降为了214408元。之后袁嘉莉到另一个窗口缴纳物业维修基金2466.08元、手续费25元到佛山市朴邻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再在这个窗口缴纳律师费1000元到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再在这个律师这里签订了《商品房购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 Y202204190354014月19日到5月4日,袁嘉莉一直在跟交通银行谭18826334237(微信号: qilin086285)沟通房贷进度,4月24日,谭告知袁嘉莉银行等开发商提供资料。5月4日袁嘉莉在微信询问谭18826334237(微信号: qilin086285)房贷进度。5月5日黄煜15767905077(微信号:mr395434327)打电话给袁嘉莉,告知袁嘉莉交通银行没额度,要袁嘉莉换农商银行做贷款。袁嘉莉在微信上与谭18826334237(微信号: qilin086285)确认情况, 谭18826334237(微信号:qilin086285)告知袁嘉莉银行没额度。袁嘉莉拒绝更换银行做贷款并说明理由:由于袁嘉莉已经于2022年4月13日从广西百色现代高级中学离职,购房申请贷款时间是4月19日,5月份换银行做贷款,情况变得对袁嘉莉极其不利。因为《商品房认购书之补充协议书》第四条第7点 若因乙方未按甲方或银行要求按时提交贷款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合格,或因资信状况不良等乙方原因导致首付款比例增加或者按揭款,混合贷款未获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批准以致未能办妥按揭手续的,甲方有权解除认购书及本补充协议,没收定金,并将该物业另售他人。现在袁嘉莉面临贷款下不来又要损失定金的风险。对袁嘉莉极不公平。贷款银行是开发商选择的,银行没额度,不是袁嘉莉的过错,袁嘉莉已经尽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Y20220419035401的所有合同义务。袁嘉莉要求解除合同并发书面通知到张洪海的企业微信,张洪海回复收到。5月6日袁嘉莉前往万科金域景园销售中心要求解除合同。在场开发商所有销售人员要求袁嘉莉换农商银行做贷款,利率6.5%。黄煜拿出一张白纸上写了房屋330,总价216408,月供约1135,上面有袁嘉莉的签名和手印的纸,告诉袁嘉莉这是法律。袁嘉莉告知黄煜,如果当初的贷款利率是6.5%不是5.4%,袁嘉莉根本就不可能购买1栋330。《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Y20220419035401是在贷款利率是5.4%的情况下签订的。袁嘉莉给付的第一笔款项20000元也是在得知利率是5.4%的情况下给付的。这张白纸正是诈骗的证据。5月9日袁嘉莉向佛山12345平台投诉,要求撤销合同。5月12日交通银行佛山分行给袁嘉莉回复:袁嘉莉征信没有问题,由于开发商的房子是办公性质,不是服务型公寓,交通银行没额度。如果一开始就给袁嘉莉推荐购买服务型公寓,根本不会有这件事情发生! 这是佛山万科金域时光咎由自取。根本上是欺诈签订的合同。希望万科保住地产界最后一个招牌,不要因为自己的错误决定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
扫描二维码手机查看本帖
10 回复
沙发
佛山万科客户关系中心 
2022-06-01 09:30:08
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司已收悉,并安排专人与您沟通,如您还有其他疑问,您可拨打万科服务热线4008-000002,我们愿意聆听客户的宝贵意见,不断提升服务品质,顺祝您生活愉快!
板凳
tslt_42112481573 
2022-06-06 20:58:36
本帖最后由 tslt_42112481573 于 2022-6-27 19:55 编辑

专人从未与我沟通,一直都是我上门解决问题!
佛山万科置业有限公司财务该打钱了!
地板
tslt_42112481573 
2022-06-07 15:47:17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1民终76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何义楷,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琦,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贵州贵安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行政中心白马大道碧桂园贵安1号商业街6号楼2楼12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腾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恒,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义楷因与上诉人贵州贵安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安碧桂园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1民初8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义楷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原判第三项,改判为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第三项、第四项;二、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案涉房屋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的原因在于被上诉人在银行没有贷款额度造成,因此被上诉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的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贵安碧桂园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原判,改判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211673.25元;二、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银行按揭无法办理的原因非归责于双方,系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已按约履行配合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义务,被上诉人主张未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原因系上诉人的银行额度不足与事实不符,未能获得贷款的原因在被上诉人自身。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三、四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审法院认定无效属法律适用错误。
本诉原告何义楷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首期房款及维修基金总计825266元;3.判令被告支付从2018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占用上述款项期间的利息45389元(以8252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息);4.判令被告支付从2019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占用上述款项期间的利息(以8252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息);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反诉原告贵安碧桂园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解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判决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211673.25元;3.判决反诉被告配合反诉原告办理注销本案房屋的商品房预售登记;4.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19日,何义楷(买受人)与贵安碧桂园公司(出卖人)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位于贵安新区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03.03平方米,套内面积为101.28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1411155元。第八条约定:买受人采取付款方式为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以银行按揭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小写)计811155元,余款600000元以银行按揭支付。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或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给出卖人,在接到出卖人或贷款人书面通知后7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十条处理。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支付不足款项,不承担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违约责任;逾期,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30日内将已付款退还买受人。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第1种方式:(1)合同继续履行,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同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第三条约定:买受人同意银行按揭分期付款,具体付款期限及金额如下:(1)出卖人出售给买受人该商品房的总房价款为壹佰肆拾壹万壹仟壹佰伍拾伍元整;(2)买受人必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付该商品房总房价款的57.48%给出卖人;(3)买受人必须在2018年7月20日前,付该商品房总房价款的42.52%(银行按揭款项)给出卖人。第四条约定逾期付款责任,双方一致同意,买受人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与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具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2、逾期超过90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合同约定总房价款的1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协助出卖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注销备案登记(针对已办理登记的),与此同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
原、被告签订上述合同后,被告按照约定支付首期款811155元。何义楷于2018年6月19日向贵安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缴纳维修基金14111元,缴交方式为业主缴交,缴纳类型为首次缴交。现原告以其未成功办理按揭手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遂诉至法院。
审理中,何义楷提交《个人征信报告》、视频、通话录音,拟证明原告不能办理贷款原因之一是被告在银行无额度,原告在购房前按照被告的要求提供了征信报告等资料,被告表示可以办理按揭贷款,原告才支付首付,在配合办理按揭贷款中,原告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原告办不下来按揭贷款,责任不能归咎于原告。被告质证称,对该证据三性均不认可,录音可能被改,也无法体现原告贷款的问题,达不到原告的证明目的。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第二、本案何义楷未成功办理按揭手续是否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第三、《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是否属于格式条款?何义楷是否应当向贵安碧桂园公司支付违约金。第四、贵安碧桂园公司是否应当返还住房维修基金。
关于焦点一。原告在本诉部分以及反诉原告在反诉部分均诉请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故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贵安碧桂园公司应当退还何义楷已支付的首期房款811155元,另,何义楷应协助配合贵安碧桂园公司办理注销本案房屋的商品房预售登记。
关于焦点二。本案中买受人以按揭贷款作为其首付房款之外的剩余房款的支付方式,由我国按揭实务中按揭贷款合同的订立流程观之,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的签订既取决于买受人的还款担保能力,也取决于银行对贷款合同保证人(一般是出卖人)的资信状况和保证。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的规定,选择担保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余款的,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未能订立的原因分为归责于当事人一方原因和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两种,本案中,贵安碧桂园公司未举证证明银行未能办理购房款余款的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的具体原因,无法判断不能办理该房的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系当事人一方原因还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现贵安碧桂园公司将不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的原因完全归责于何义楷个人显然不妥。另一方面,何义楷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已提交了个人征信报告,而贵安碧桂园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系何义楷违约,根据上述事实可以确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系因何义楷个人原因或碧桂园公司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贷款,故认定案涉房屋银行贷款未予办理成功系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因此,对于何义楷主张的资金占用费及贵安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均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三。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第三条及第四条约定了逾期超过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合同约定总房价款的1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但上述条款系原告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被告协商,具有格式条款性质,在何义楷选择以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尾款的情况下,银行未予批准放贷,买受人确实无法补交差额部分房款致使合同被解除,买受人按合同约定总房价款的1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显然加大了买受人的责任,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三条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付款方式及期限”的补充,而付款方式及期限系《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贵安碧桂园公司作为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的企业,应遵循诚实信用与契约自由原则,在与购房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再在合同正本中作出详尽的约定。但贵安碧桂园公司与何义楷约定的补足尾款的时间为2018年7月20日前,距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仅一个月,此时按揭贷款审批程序都可能尚在办理中,故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加重了购房人的义务,该条款并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该约定对买受人无效。另一方面,何义楷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已提交了个人征信报告,而贵安碧桂园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系何义楷违约,故贵安碧桂园公司要求何义楷承担违约金211673.25元的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四,住房维修基金由何义楷直接支付给贵安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故贵安碧桂园公司不承担退还维修基金的责任,何义楷可在案涉房屋的合同备案注销登记手续完成后,另行进行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一、解除何义楷与贵州贵安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FCW-67H-DS-103)以及补充协议;何义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贵州贵安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的注销手续(预售合同登记号Y00017589);二、贵州贵安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何义楷返还首付款811155元;三、驳回本诉原告何义楷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贵州贵安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2506元,由何义楷负担453元,由贵州贵安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05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475元,由贵州贵安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无新证据向本院提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因本案纠纷由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
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以及依据的事实理由,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本案何义楷未成功办理按揭手续是否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
上诉人何义楷主张案涉房屋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的原因在于贵安碧桂园公司在银行没有贷款额度造成,因此贵安碧桂园公司对于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的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贵安碧桂园公司主张其已按约履行配合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义务,未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原因系何义楷自身原因导致,故何义楷应承担违约责任。经查,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主张是对方的原因导致未能办理按揭贷款,但是双方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实其主张,一审确定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系因何义楷个人原因或贵安碧桂园公司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贷款,故认定案涉房屋银行贷款未予办理成功系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并无不妥。因此,何义楷主张对方违约应承担资金占用费及贵安碧桂园公司主张对方违约应承担违约金之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663元,由上诉人何义楷负担3188元,贵州贵安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罗   晓   珊
审 判 员  邹   爱   玲
审 判 员  邓   禹   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覃桢榕书记员陈晓琦
5#
tslt_42112481573 
2022-06-07 15:53:44
本帖最后由 tslt_42112481573 于 2022-6-19 11:10 编辑

请万科依法办事!!要用钱自己去借钱!!
6#
tslt_42112481573 
2022-06-07 15:56:20
本帖最后由 tslt_42112481573 于 2022-6-19 11:10 编辑

请依法办事!
7#
tslt_42112481573 
2022-06-07 16:07:42
本帖最后由 tslt_42112481573 于 2022-6-25 14:14 编辑

2022年6月17日前往万科签约中心,要求确定什么时候可以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做备案合同注销。
8#
tslt_42112481573 
2022-06-15 11:16:31
本帖最后由 tslt_42112481573 于 2022-6-19 11:15 编辑

请依法办事!整件事情的**就是销售人员欺诈我:第一,有服务性公寓,卖我商办公寓,骗取定金    第二,以5.4%贷款利率欺诈我签预售房合同
只是以上很难在法庭呈现证据!!

帖子只不过是呈现了不可置疑的冰山上面那个角而已
9#
tslt_42112481573 
2022-06-15 19:00:37
本帖最后由 tslt_42112481573 于 2022-6-25 14:04 编辑

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违法吃我500块,《委托服务协议》1000元,只肯退我500
2022年6月23日我前往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它的办公室不是一个公开的营业场所,是一个比较封闭的空间,给了警察假公济私的机会,不像在营销中心,那些人虽然想我死,碍于场所不敢动我。
2022年6月23日,在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内,第一次一个文员跟我沟通后,通知我还是只能退500块。第二次文员让我进去张晓佳律师办公室。张晓佳说:"没想到你这个小姑娘这么执着。你看一下委托协议第二点第二条。""现在我认为是你的原因,那我们之间有纠纷,你去法院起诉吧。" "我要下班了,你离开这里"。我手里还拿着打开的电脑,张晓佳拿着椅背把我推了出去。"我当你是个人,没想到你是个畜生。"
我报警,张晓佳公开辱骂我是畜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接警员引导我"调解"
警察打电话给我"我现在在农商银行,找不到你,你想处理这间事情的话,你出来接一下我们。"这个警察装作不会讲普通话,他要的就是我离开现场。
张晓佳看躲不过去,召集部门员工开会。
一行政女,我,警察,辅警  会议室内"调解"。
行政女:"现在一分钱不退。"
我问行政女: 法律上你们该我我退钱,有没有现过你们的委托人的利益,是不是要因为你们这500块,害你们委托人损失的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
警察:"去法院起诉吧。"
警察,行政女离开会议室
会议室外,警察+行政女:"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啊哈。"
我本来打算走人,去万科签约中心,转念一想,不对,冤有头债有主! 我不能主动扩大事件。
刚好,信孚律师事务所老板出来上厕所,我问他是不是赵律师,他说他姓邓,还对我笑了一下。赵:"怎么?哪里见过?"
我继续报警:"警察来了,没处理张晓佳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开辱骂我是畜生。"
接警员:"已经出警了....
我: 不同事情,一个是调解,一个是治安事件
....
我:"警察有义务出警,出不出警吧?"
等待.......
警察,辅警来了,张晓佳走了,警察当没这回事。
我要求警察调监控取证
警察"你先跟我回派出所报案,立了案才能取证。
我:我已经报警了
警察:你那是报警,不是报案,你连报警和报案都不懂
我:请取证
其他人:下班了,我们要关门了。
我:不退钱,不会离开,我没有阻止任何人下班,也没有阻止任何人锁门
警察,行政女前往茶水间合谋
警察回来右手拿着手机,目视荣耀(女士法则里女主角用的大圆圈摄像头外型那种),镜头对着我,邪魅的笑。
我:你是在办行政女取证吗?
警察放下手机
警察:你在阻止他们下班,我要拘留你,如果你不自己走的,我会采取强制措施
我:我哪里违法了?请你告诉我哪个法律,哪一条?
警察:我不需要
僵持....
警察: 警告你,你再不走,我们把你架出去
我往地上坐,手穿过桌子,企图固定住自己
警察,辅警立马蹲下来,拉我的手,拉不开。
突然我感觉到一阵剧痛,左手食指手指连接手掌处被警察暴力往下压!!! (过程中,行政女站在前台角落处拿着手机笑得很开心的在录像)
我尖叫,大量口气进去胸前,胸腔处一阵剧痛,只能往后撞头缓解疼痛。警察和辅警起身站开离我30厘米
我盯着警察:"我报警让你来处理治安事件,现在你调转枪头来对付我,你本来可以找个借口离开这里,但是你没有,你想邀功,讨糖。
警察,行政女 茶水间合谋
行政女:你真是可怜又可恨!钱退回给你,你明天再过来拿。
我:我一点都不可怜,钱现在拿回来
警察:有这个精力
我: 我唯一的错就是没有提前学习才会掉进这个连环套,现在我停工两个月来追回我自己的钱,我的损失何止1万,这是我的选择,我就是来这里维护公平和正义。
文员转账,我签字。文员要求我返回《委托服务协议》,我问文员:假如你离职了,要不要把劳动合同给回?文员被叫了进去。
警察不让我离开,除非我返还《委托服务协议》
我拨打010110,12389
警察进办公室,后出来告诉我"可以离开"
此处为何隐藏警号,因为我还相信中国处于变革时期,还相信中央政府
变革期是多久我无从得知,不可否认中国**党救了中国
同样不可否认的是,我所说的一切都为事实
我的痛苦无法忽视



10#
tslt_42112481573 
2022-06-15 19:40:14
本帖最后由 tslt_42112481573 于 2022-6-19 11:05 编辑

6月17日 雷跃江 微信威胁我: "唐山打人事件" "你怎么活到现在?"       这够黑社会吗?就这种中介你们也敢要?

"单反解除合同扣违约金"  有文化吗?  目无法纪
以上都不讲,这种中介配接待客户吗? 就这种人还妄想赚我的钱。

另,6月17号雷跃江让我6月18号去营销中心,莫非是不想万科金域时光做生意了?
雷跃江目的激怒我让我去营销中心**, 搞死你们的楼盘,还可以报警抓我。

又是谁告诉雷跃江让我去营销中心的呢? 毫无疑问是能从我的购房中得到利益的人,
连我都不太希望自己去营销中心, 但领着万科工资,卖着万科房子的人希望我去营销中心
看看你们的管理吧,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收钱前是狗,收钱后是豺狼

我都不知道万科项目烂成这样了,事实恰恰相反,就是这些人使得万科的项目变烂 雷跃江.jpg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tslt_42112481573
  • 用户组: 普通用户
  • 最后登录时间: 2022-6-27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 Copyright©2010-2017 万科VANKE 版权所有
扫一扫 ,手机看帖